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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規范電離輻射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生態環境部決定修訂國家標準《電離輻射監測質量保證一般規定》。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
本標準規定了電離輻射監測質量保證的一般原則,是對《電離輻射監測質量保證一般規定》(GB 8999-1988)和《核設施流出物和環境放射性監測質量保證計劃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的修訂。
《電離輻射監測質量保證一般規定》(GB 8999-1988)發布于1988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核設施流出物和環境放射性監測質量保證計劃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發布于1989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本次為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對以上二項標準進行了整合,合并為一項標準;對總體框架進行了一定調整,增加了標準目錄、前言、質量體系部分的內容,原數據處理調整為數據處理與監測報告,原附錄B幾種控制圖的編制方法與應用調整為附錄B低本底測量裝置的泊松分布檢驗方法;根據要求,增加了部分質量控制措施,增加了輻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海洋輻射環境監測的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電離輻射監測質量保證一般規定》(GB 8999-1988)、《核設施流出物和環境放射性監測質量保證計劃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廢止。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主要有《HJ/ T 61 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Y/T 235 海洋環境放射性核素監測技術規程》、《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1009 輻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運行技術規范》、《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4883 數據的統計處理與解釋 正態樣本異常值的判斷與處理》、《RB/T 21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其中,標準中提到,計量器具必須采用與監測目標相符的
測量儀器和設備;應對電離輻射監測計量器具定期實行強制檢定或校準;工作標準物質,應是有證標準物質或經過國家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標準參考物質,應是一種均勻、穩定、具有放射性或化學計量特性的物質,其基體應與樣品基體相同或相近,其放射性活度應與待測樣品中的活度相近;對流出物直接連續測量系統的定期檢驗可采取遙控檢驗源,用于檢驗儀器其工作狀態的檢驗源應具有良好的長期穩定性;各種計量器具需進行定期維護、期間核查和穩定性控制,使其計量學特性維持在規定限度內。對分析測量儀器的小可探測限每年至少核實一次;定期對各類低本底計數裝置進行泊松分布的檢驗,該類裝置計數須滿足泊松分布。泊松分布檢驗可與期間核查相結合;用低本底測量裝置的空白計數率或標準物質的計數效率作質控圖,檢驗分析測量裝置性能的長期穩定性。(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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