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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范放射性測井輻射安全與防護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生態環境標準《放射性測井輻射安全與防護(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放射性測井包括γ測井、中子測井和放射性示蹤測井。特別是放射源測井技術在石油、地質、煤炭等行業有著廣泛的應用,根據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系統統計,截至2021年,我國有數百家核技術利用單位使用6600多枚放射源開展相關放射源測井工作,其中高風險放射源共有700多枚,約占11%。放射源測井工作已成為核技術工業應用中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領域。
目前,針對放射性測井工作主要有職業衛生防護標準和石油行業標準,但標準內容尚不能完全覆蓋輻射安全防護及環保要求。因此,放射性測井的輻射安全監管缺乏完全適用、完善的環境標準指導,給日常輻射環境安全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有必要針對放射性測井工作的特點,制定技術標準,從而加強放射性測井輻射工作的安全與防護管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保護環境、保護公眾與職業人員健康,規范放射性測井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參考GB 11806 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規程;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T 15849 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檢驗方法;GBZ 118
油氣田測井放射防護要求等規程內容編制。
本標準規定了油氣田放射性測井活動應遵循的輻射安全與防護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油氣田放射性測井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中子發生器的貯存、運輸和使用等相關活動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地質勘探放射性測井活動參照執行。
一般要求:
1.在規劃、設計、開展放射性測井活動的過程中,應遵循輻射實踐正當性、劑量限制和潛在照射危險限制、防護與安全最優化等輻射防護要求。
2.新型放射源、新型測井設備或新工藝投入測井使用前,應通過“模擬試驗”確認操作規程等要求,并對放射性測井活動中不同階段(選址、設計、貯存、運輸、使用、維修和退役)的安全與防護措施進行最優化評價與持續改進。在滿足測井技術要求的條件下,選用毒性較低、輻射能量較低、半衰期較短、活度較低的放射性核素。
3.輻射工作人員和公眾的輻射照射應符合 GB18871 關于劑量限值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職業照射的劑量約束值為 5mSv/a;公眾照射的劑量約束值為 0.1mSv/a。
4.放射性測井的工作場所應劃分控制區和監督區。通常,裝載或拆卸測井放射源和中子發生器的作業區域、校驗測井儀的區域、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分裝與作業區域(含實驗室)、測井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貯存場所等應劃為控制區;未被劃入控制區的輔助設施區和其它需要對職業照射條件進行監督和評價的區域應劃為監督區。
5.放射性測井單位應分類收集、暫存和處理放射性測井活動中產生的廢中子管及示蹤劑、污染物品等放射性廢物和廢舊放射源。按規定送貯到有資質單位的,應做好記錄。滿足清潔解控水平經審管部門認可的,可以進行解控。
6.放射性測井單位應建立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中子發生器的領取、歸還臺帳登記制度,定期清理并送貯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做好記錄。
7.放射性測井單位應根據所使用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中子發生器的類別配備并使用必要的輻射監測儀器及防護用品。
工具與容器要求:
1.裝卸、搬運或傳遞放射源的工具應操作靈活、使用方便、性能可靠,使放射源與人體間保持距離。大于等于185GBq 的中子源或大于等于18.5GBq的γ源,裝卸操作工具柄長不小于100厘米;小于185GBq 的中子源或小于18.5GBq 的γ源,裝卸操作工具柄長不小于50厘米。
2.放射源源罐應便于放射源的取出、放入操作;源罐外表面應有標明源罐編號、核素名稱、活度、日期的標簽,并印有明顯的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3.裝載放射源的源罐,其表面 5 厘米處由透射導致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按照表1的控制值執行。
4.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應盛放于嚴密蓋封的貯存容器內,容器外表面應有放射性物質生產批號和放射性核素名稱、化學形式、物理狀態、活度與標定日期的標簽及電離輻射警告標志。距容器外表面 5厘米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不超過 25μSv/h,1米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不超過 2.5μSv/h,容器外表面的 α 污染水平不應超過 0.4Bq/cm2,β 污染水平不應超過 4Bq/cm2。
輻射監測一般要求:
1.放射性測井單位應制定輻射監測方案,并按照方案計劃落實監測工作,不具備輻射監測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單位進行監測。
2.所有輻射監測記錄應建檔保存,測量記錄應包括測量對象、測量條件、測量方法、測量儀器及其編號、測量時間和測量人員等信息。
3.應及時對輻射監測結果進行評價,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調查原因并報告發證機關,同時采取去污等輻射防護整改措施。
輻射工作場所及環境監測:
1.放射性測井單位應對測井放射源庫、實驗室工作場所及周圍輻射水平進行輻射監測,監測頻次每年至少一次。貯存或載運放射源的容器一般每年進行一次輻射水平監測。
2.放射性測井單位輻射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的輻射監測點位、內容和頻次應包括但不限于表2的內容。
個人劑量監測:
1.放射性測井單位應對操作人員、運輸人員、保管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檢測周期不超過三個月,并建立個人劑量檔案,發現個人劑量異常應及時進行調查并上報發證機關。
2.對于操作大量揮發性放射性物質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場所的放射性氣溶膠濃度開展內照射評價,當發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懷疑人員受到內照射,應進行體內放射性監測。
應急準備和響應:
1.放射性測井單位應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人員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保持應急響應能力。
2.放射性測井單位應配備以下應急物資: a) 應急處理工具(如不短于 1.5 米的長柄鉗等); b) 個人防護用品(如鉛衣、輻射報警儀等); c) 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標識線; d) 應急放射源屏蔽材料或容器; e) 消防和通訊設施、設備; f) 必要時切斷管線的剪鉗。
3.發生含放射性同位素示蹤劑的井水由井口回噴污染井場環境時,應對井口周圍進行輻射環境監測,核實污染范圍、污染狀況。將受污染的物質收集儲存,并按規定分類進行處理。
4.發生放射源落井時,應根據現場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打撈方案,采取可行的安全打撈措施,避免放射源破裂。打撈失敗時,應采取水泥塞、混凝土或相當方式進行封井處理,安裝永久性的識別牌,包括以下內容: a)電離輻射標志及適當的警告語; b)井名、井號或其他名稱; c)測井放射源的核素和活度; d)井斜、深度、棄源深度和地表定位坐標; e)棄源立牌日期; f)其他安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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