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下達的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質子磁強計校準規范》已完成征求意見稿及其它相關材料的起草工作。現按照有關規定,對上述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進行公開征求意見。
質子磁強計是利用質子在磁場中能級分裂的共振吸收效應測量磁場的磁強計,用于測量20 μT~100 μT的恒定磁場。質子磁強計最常見的用途有兩個:一是作為恒定弱磁場標準裝置的標準磁強計,二是用于高精度地磁場測量的工作用質子磁強計。根據工作原理的不同,質子磁強計可分為質子旋進磁強計和奧弗豪塞爾(Overhauser)磁強計。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本規范依據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進行編制。
本規范引用文件包括: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 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JJG 2052-90《磁感應強度(恒定弱磁場)計量器具》;JJF 1013-1989《磁學計量常用名詞術語及定義》;JJG(軍工)22-2012《質子磁強計檢定規程》。
校準環境條件:
環境條件及其要求如下:a)溫度:15 ℃~25 ℃;b)相對濕度:不大于80%;c)磁場波動:噪聲校準時工作區的磁場波動峰峰值應不大于10 pT,其他項目校準時工作區的磁場波動峰峰值應不大于0.1 nT;d)供電電源:(220±22)V,(50±1)Hz。
測量標準及其他設備:
1. 標準磁強計
磁場測量范圍應覆蓋被校質子磁強計的磁場范圍,磁感應強度最大允許誤差不大于被校質子磁強計最大允許誤差的1/3。
2. 標準磁場系統
磁場測量范圍應覆蓋被校質子磁強計的磁場范圍,工作區應大于被校質子磁強計的探頭尺寸,工作區內非均勻性應不大于被校質子磁強計最大允許誤差的1/3。
3. 干擾磁場補償系統
噪聲校準時工作區的磁場波動峰峰值應不大于10 pT,其他項目校準時工作區的磁場波動峰峰值應不大于0.1 nT。
4. 梯度磁場復現系統
最大梯度磁場不小于10 μT/m,最大允許誤差±0.1 μT/m,工作區應大于被校質子磁強計的探頭尺寸。
5. 無磁恒溫系統
溫度范圍應覆蓋被校質子磁強計的溫度工作范圍,溫度波動不超過2℃/min,工作區剩磁應不大于1 nT,工作區應大于被校質子磁強計的探頭尺寸。
校準結果表達:
校準結果應在校準證書(報告)上反映,校準證書(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標題,如“校準證書”;b) 實驗室名稱和地址;c) 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d) 證書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e)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f) 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g) 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i) 對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j) 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k) 校準環境的描述;l) 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m) 對校準規范的偏離的說明;n) 校準證書和校準報告簽發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o) 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聲明;p) 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或報告的聲明。
校準原始記錄格式見附錄B,校準證書(報告)內頁格式見附錄C。
依據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本規范內容包括:范圍、引用文件、術語和計量單位、概述、計量特性、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達、復校時間間隔以及附錄等內容。
本規范適用于質子磁強計的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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