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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民政部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和《中華環保聯合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由中華環保聯合會歸口,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提出并聯合清華大學、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和中華環保聯合會VOCs污染防治專業委員會等30余家企事業單位共同編制的《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效果綜合評價指南》團體標準,歷時13個月編制形成了征求意見稿。為保證標準的科學性、嚴謹性和適用性,現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我國“十三五”VOCs 總量減排目標的制定與實施,VOCs 治理技術發展迅速。但是工業vos 來源復雜,涉及行業眾多、量大面廣,包括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且物質品種多樣,常見組分包括烴類、酯類、醇類、酮類、胺等。同時不同行業生產工藝差別較大,廢氣排放風量及濃度存在連續性、間歇性等不同排放工況,排放特征復雜多變。因此,傳統針對 SO2 和 NOx治理的方式和理念在解決當前 VOCs 污染管控問題時已經很難奏效,必須通過更加精細化、個性化的技術途徑來解決 VOCs 治理問題。
《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效果綜合評價指南》是指根據 VOCs 治理裝備的適用范圍、廢氣收集系統效率、治理系統的處理效率、運行效率、副產物;初始投資和運維費用等經濟指標,以及環境安全等多因素建立的一套綜合評價方法體系,為引導 VOCs 治理市場良性發展、指導企業因地制宜開展最佳適用的 VOCs 治理技術提供技術方法和指導。2020 年生態環境部頒布的《2020 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環大氣〔2020〕33 號)中明確提出在全國 VOCs 治理工作中要提高三率,即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運行率和治理設施去除率。因此如何綜合、客觀評價 VOCs 治理裝備不僅直接關系到 VOCs 的減排效果,更關系到千千萬萬個企業的治污水平和經濟發展。
然而,由于國家尚未配套出臺 VOCs 治理裝備綜合評估技術的指導文件,各地在推進 VOCs 治理時缺乏技術指導和依據,導致一方面不能很好貫徹落實《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初衷和要求,另外一方面,無論是減排技術的選擇、減排工作的開展、減排方案的編制都缺乏案例參考和技術指引,極大影響了工業企業排放 VOCs 實際的治理效果。因此,制定出臺團體標準,加強對該工作的技術指導已經迫在眉睫。
在上述大背景下,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清華大學、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和中華環保聯合會 VOCs 污染防治專業委員會共同發起。并成立了指南編寫組,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本標準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指南。
本指南規定了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備治理效果評價的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則、評價要求、評價方法、評價報告。
本指南規范性引用文件包括: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HJ 1006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氣袋采樣-氣相色譜法;GB/T 2589 綜合能耗計算通則。
一般規定:
1.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效果的評價應在其 168 小時試運行結束時和運行一定時間后(不少于 6 個月)進行,且評價期間治理設備應為連續正常運行。
2.試運行期間應進行負荷適應性試驗,至少包含產能滿負荷、75%負荷的試驗。
3.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采樣應符合 HJ 732 和 HJ 1006 的規定要求,且采樣期間應確保對應生產線或生產車間處于正常生產狀態。治理設備進出口的采樣應盡可能實現同時啟停。
4.檢測項目包括:治理設備進口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流量、NMHC、TVOC、分物種濃度,治理設備出口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流量、系統阻力、NMHC、TVOC、分物種濃度。鼓勵結合行業排放特征,檢測氮氧化物、二噁英、臭氧等副產物。
5.治理設備進出口均安裝在線監測設備,且在線監測設備運行情況良好、與當地環保部門實現數據聯網的,以在線監測結果作為評價的基礎數據。
6.治理設備系統風機噪聲檢測應符合 GB/T 2888 和 JB/T 8690 的規定要求,其他設備噪聲應在距噪聲源 1.0m 處測量。
7.應收集設備系統評價之前至少 6 個月的統計數據和臺賬資料,運行時間不足 6 個月的應收集運行期間所有統計數據和臺賬資料,收集內容參見附錄 B。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效果綜合評價報告至少應包括:
a) 治理設備基本信息;
b) 治理設備的系統流程和主要性能參數;
c)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所執行的標準;
d) 去除效率指標;
e) 能源消耗指標;
f) 運行效率指標;
g) 經濟性能指標;
h) 副產物指標;
本指南適用于工業企業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末端回收設備(吸附、吸收、冷凝、膜分離等)、末端銷毀設備(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生物降解、等離子體破壞、光催化等)及其聯用設備的治理效果評價,其他類似工藝也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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