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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玻璃鋼制品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征求有關單位意見。
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不斷推進,江蘇省陸續出臺了多項大氣環境質量管控政策,全省細顆粒物(PM2.5)的控制得到明顯改善,但部分地區仍然存在大氣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情況。從近幾年的江蘇省生態環境狀況公報來看,臭氧(O3) 呈逐漸上升的趨勢,成為制約江蘇省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首要因素。揮發性有機物(VOCs)作為臭氧生成的重要前體物質,對其采取減排控制措施能有效減少人為活動對臭氧生成的影響。
玻璃鋼學名玻璃纖維增強塑料,是以玻璃纖維及其制品(玻璃布、帶、氈、紗等)作為增強材料,以合成樹脂作基體材料的一種復合材料。玻璃纖維產業包括了玻璃纖維及其制品的生產,以及下游產品的生產加工。在產業結構上,玻璃鋼制品生產屬于玻璃纖維產業的下游產業,是玻璃纖維產業的重要產品之一。
玻璃鋼制品生產過程中大氣污染物主要為樹脂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等。揮發性有機物不同于常規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大,對環境影響較大。目前隨著對揮發性有機物的危害認識不斷加深,對揮發性有機物的管控更加細化。
針對玻璃鋼制品行業快速發展趨勢,按照行業現有 VOCs 排放水平和污染物治理水平,VOCs 的排放總量處于增長趨勢。為了行業的長遠發展和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有必要制定行業 VOCs 管控標準,提升行業污染治理水平,促進揮發性有機物減排。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規定了江蘇省玻璃鋼制品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控制、監測與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GB/T 18374 增強材料術語及定義;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DB 32/4041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 584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 氣相色譜-質譜法等。
污染物監測要求:
1.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及排污許可證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自行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 HJ 819 的要求。
2.同一車間排放 VOCs 的排氣筒其排風量大于 40000m3/h,應安裝 VOCs 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企業安裝 VOCs 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時,應按國家和江蘇省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3.現有企業如果其污染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安全生產要求,則應在進口處設置采樣孔;新建企業應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和采樣平臺;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
排氣筒監測:
1.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2.排氣筒中污染物的監測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DB 32/T 3944 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0〕90 號)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執行。排氣筒中廢氣的采樣以連續 1 小時的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3~4 個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廠區監測:
1.對廠區內 VOCs 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離地面 1.5m 及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 1m,距離地面 1.5m 及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2.廠區內 NMHC 任何 1 h 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 HJ 604 規定的方法,以連續 1 h 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 1 h 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3~4 個樣品,計算平均值。廠區內 NMHC 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采用HJ 604 規定的方法或者按照便攜式監測技術規范等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邊界監測:
1.企業邊界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按 HJ/T 55 的規定執行。
2.企業邊界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一般以連續 1h 采樣獲取平均值;若實際監測時,為了捕捉到監控點最高濃度的時段,實際采樣時間可超過 1 小時;若采樣和測定方法需短時間采集時,應在 1h 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4 個樣品,計算平均值。
達標判定要求:
1.排污單位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的,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采用在線監測的,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小時濃度均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最低去除效率低于本文件規定的,可判定為超標。
3.對于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點監控限值,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或任意一次值超過本文件相應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4.對于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本標準適用于江蘇省現有玻璃鋼制品企業或生產設施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玻璃鋼制品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排污許可證核發、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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