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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 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砷、硒、鉍、銻的測定方法,生態環境部制定了《環境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砷、硒、鉍、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現予以發布。
本標準為發布。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砷、硒、鉍、銻的原子熒光法。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標準驗證單位:青海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遼寧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內蒙古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山西省太原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揚州環境監測中心和湛江市環境保護監測站。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0年05月15日批準。本標準自2020年08月15日起實施。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21191
原子熒光光譜儀;HJ/T 48 煙塵采樣器技術條件;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 9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 PM2.5)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 374 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
本標準測定方法為用濾膜或濾筒采集空氣或廢氣中顆粒物,樣品經硝酸-鹽酸混合酸消解后,進入原子熒光光譜儀,試樣中的砷、硒、鉍、銻在酸性條件下與硼氫化鉀(或硼氫化鈉)發生氧化還原反應,生成砷化氫、硒化氫、鉍化氫、銻化氫氣體,氫化物在氬氫火焰中形成基態原子,在元素燈(砷、硒、鉍、銻)發射光的激發下產生原子熒光,在一定濃度范圍內原子熒光強度與試液中元素的含量成正比。
本標準在架構上包括前言、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干擾和消除、試劑和材料、儀器和設備、樣品、分析步驟、結果計算與表示、精密度和準確度、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廢物處理、注意事項和附錄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和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顆粒物中砷(As)、硒(Se)、鉍(Bi)、銻(Sb)的測定。
當環境空氣采樣量為150m3(實際狀態),樣品預處理定容體積為50.0 ml時,方法的檢出限為0.2ng/m3~2ng/m3,測定下限為0.8ng/m3~8ng/m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采樣量為50m(3標準狀態),樣品預處理定容體積為50.0ml時,方法檢出限為0.4ng/m3~4ng/m3,測定下限為 1.6ng/m3~16ng/m3;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采樣量為 0.600 m3(標準狀態干煙氣),樣品預處理定容體積為100.0ml時,方法檢出限為 0.1g/m3~0.7g/m3,測定下限為0.4g/m3~2.8g/m3。詳見附錄A。(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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