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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中氨氮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參考GB 17378.3 海洋監測規范 第3部分:樣品采集、貯存與運輸;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2 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442.3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等技術規范編制而成。
本標準是對《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5-2005)的修訂。《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5-2005)首次發布于2005年,起草單位為上海寶鋼工業檢測公司寶鋼環境監測站、蘇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上海市寶山區環境監測站、江蘇省張家港市環境監測站、遼寧省莊河市環境監測站、杭州市環境監測中心暨淳安縣環境監測站。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增加了氨氮的定義、試樣制備、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廢物處置以及注意事項等條款;刪除了氣液分離裝置、無氨水的制備;修改了方法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試劑配制、樣品保存時間、校準曲線標準物質以及結果計算與表示;完善了干擾和消除、光源類型、載氣類型、校準曲線類型等內容;細化了儀器參考條件。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11月9日批準并發布的《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5-2005)廢止。
方法原理:
水樣中的氨及銨鹽由次溴酸鹽氧化劑氧化成等量亞硝酸鹽氮,再由鹽酸乙醇催化轉變成二氧化氮氣體,用載氣將該氣體載入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儀的吸光管中,在213.9 nm等波長處測得的吸光度與氨氮的濃度之間的關系符合朗伯-比耳定律。
儀器和設備:
除非另有說明,分析時均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A級玻璃容器。1.氣相分子吸收光譜儀:配備氘燈或鋅空心陰極燈、自動進樣器、自動稀釋器等。2.一般實驗室常用儀器和設備。
注意事項:
1.氣相分子吸收光譜儀的吸光管應保持清潔、干燥。
2.實驗環境應避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對測試的干擾,實驗室應避免放置氨水等含氮試劑。
3.儀器長時間測定時樣品進樣管或進樣器輸送管等儀器部件中會殘留少量的氨氮,使空白增高,吸光度不穩定,應使用載流液清洗氣相分子吸收光譜儀的吸光管和自動進樣器輸送管等,并用水洗凈,干燥備用。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氨氮的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氨氮的測定。方法的檢出限為0.02mg/L,測定下限為0.08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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