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爆事故調查報告
2024 年 8 月 24 日 22 時 30 分許,位于山東省濱州市鄒平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閃爆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 355.38 萬元。事故發生后,涉事企業未依法上報,直至2025年1月份才被群眾舉報至應急管理局。近日,該起事故調查報告發布,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企業違規生產、員工違章操作而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存在man報行為,法定代表人馬某某未向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建議給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系邱某某,該公司安全管理員,而其余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理、車間主任、班長、技術負責人等人均僅受行政處罰。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01 操作人員違規操作
3#成色劑生產操作人員違反離心機操作規程,在進料管端口未設置連接法蘭,離心機進料口法蘭缺失的情況下,采取直接將進料管插入離心機進料口的方式注料,非密閉性連接導致離心設備喪失本質安全性能;
02 安全防護措施缺失
未啟用氮氣保護系統,未能置換易燃易爆環境中的氧氣;未進行在線氧氣含量檢測,導致離心機內甲苯蒸氣濃度超標;離心機轉鼓高速運轉時產生的靜電未能及時導出,引發爆炸性混合氣體閃爆。
03 設備本質安全缺陷
離心機進料口法蘭缺失長期未被修復,暴露出企業設備維護管理的系統性失職。
事故警示
以事故案例里“未檢測氧氣含量”這一情形為例,若企業依規配備了氧氣氣體檢測報警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作業前必須完成氣體濃度檢測并詳細記錄,且一線員工均接受過充分的應急處置培訓,那么即便發生單次操作失誤,或許也能避免閃爆事故的發生。
倘若只追究現場安全員未及時察覺問題的責任,卻對企業長期漠視安全管理投入、刻意壓縮安全成本等問題視而不見,這分明是將“管理責任”偷換成了“操作責任”。唯有推動安全管理由“被動應付”轉向“主動預防治理”,才能從根源上筑牢企業安全生產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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