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請人。申請人是任何從事法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的企業。 法定的排放溫室氣體的活動主要包括:用能活動(燃燒設備、冶 煉廠、焦爐)、黑色金屬的生產和加工、廣業工業以及造紙業的活動。 2.申請人須提供的信息和許可費用。申請者的申請材料應當包含以下信息:申請人的名稱、、郵寄地址(包括郵編)等 聯系信,設備運轉使用的會產生特定排放的原材料或者附屬材料,設備運轉時的具體排放源,監測和報告排放的措施,與該設備相關的環境許可。溫室氣體排放許可須依法由企業向適格的管理者提出申請,并且,除涉及海上設備以外,申請人均須依法繳納相應的費用。 3.審批期限和裁決。除非與申請者書面約定更長的期限,管理者必須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申請裁決。如果管理者在審 核期間內沒有向申請者做出裁決通知,并且申請者通知管理者他視此種情況為申請的否決,那么申請被視為在審核期間的最后被否決。 4.不予發放許可的情形。如果管理者認為存在以下情形,則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不予發放:認為申請時描述的固定技術設備在投入 運轉時與描述的不一致,認為申請者并非真正的設備使用者,認為申請者將來不遵守有關監測和報告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