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許可是指從事法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的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樹比準后,行政主管部門以發放許可證的形式準許申請人從事特定溫室氣體排放活動的行政行為。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是造成變暖的主要原因,為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減緩變暖,國家對特定的或者達到一定排放水平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一般實行禁止,而溫室氣體排放許可則是國家從事特定溫室氣體排放活動的解禁。凡是從事特定溫室氣體排放活動的主體,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得排放許可證。例如,英國《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規定2003》中規定:"2005年1月1日之后,任何主體從事法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排放許可并在許可的范 圍內進行。以下將從四個方面具體分析溫室氣體排放許可的內涵:
,溫室氣體排放許可是國家行使大容量管理權的一種方式。大容量是指對一定的地區,根據其自然凈化能力,在特定的污染源布局和結構下,為達到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所規定的壞境空氣質量標準值,所允許的大氣芳染物排放量。該定義指的是大氣運染物在大境中的容納量,目的是保持大氣生態平衡。雖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作為大氣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其是否是大氣芳染物還存有爭議,但是科學已經證明向大氣中排放過量的溫室氣體會導致溫室氣體濃度過高,破壞大原有的生態平衡,從而導致變暖。大氣作為人類的公共資源具有非也性和公共性,為了避免"公地悲劇"的發生,國家應當作為公共資源的受托人或者管理者對大氣環境的利用行為進行控制。而溫室氣體排放許可是國家對大氣環境容量管理的重要方式第二,溫室氣體排放許可須由法定的溫室氣體排放主體提出申請。溫室氣體排放主體具有多樣性和廣泛性,法律不可能7寸每個放主體都設定許可,而是僅寸大規模 的溫室氣體排放源(如煉鋼廠等IQlk企業)設定許可,對于復雜多樣且分布廣泛的單個放主體(如汽車、燃氣器具等)則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如稅費、補貼等)。一方面,針對所有的溫室氣體排放源設定許可,會給行政機關帶來巨大且不成比例的執行成本,不具有現實可行性;另一方面,有一些溫室氣體放是基于基本生存的需要,如果設立許可則對公民或企業的基本權利構成侵害。因此,溫室氣體排放許可的申請主體應當是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大規模的溫室氣體排放主體。例如,英國2003年頒布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規定》規定,"法定的排放溫室氣體的活動主要包括:用能活動(燃燒設備、冶煉廠、焦爐)、黑色金屬的生產和加工、礦業工以及造紙業。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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