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種意義上說,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是國家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公共政策工具或手段的法律化。有關公共政策工具或手段的分類,托馬斯.斯納德認為環境與自然資源管理的政策工具可以分為四類:利用市場、創建市場、環境控制和公眾參與。其中,利用市場包括補貼削減、環境稅費、使用者收費、押金一退還制度、有指標的補貼;創建市場包括產權與地方分權、可交易許可證和權利、國際補償機制,環境控制其實是指政府直接利用行政命令等手段實施控制,具體包括標準禁令限額分區和責任,眾參與包括信息 公開'加貼標簽和社區參與等。
就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而言,其實質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 對溫室氣體排放活動的一種干預和控制。本書的硏究視角是政府如何實施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因此不包括公眾參與的內容。結合托馬斯納德對公共政策工具的分類,本書依據國家干預的手段不同,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分為直接控制制度和間接控制制度。其中,直接控制制度,是指通過政府的強制性命令來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其主要包括溫室氣體排放標準、排放許可以及總量控制制度等,也稱為"命令一S制"型制度,該制度體現了溫室氣體減排的風險預防原則。間接控制制度是國家對溫室氣體排放活動不直接進行限制或干預,而是通過產權界定與分配碳稅等措施誘導或促使溫室氣體排放主體實施有利于溫室氣體減排的行為。間接控制制度其實是政府利用市場化的控制工具實現控制目標,因此在本書中將間接控制制度稱為基于市場的制度(market-based instruments )。基于市場的制度,是指國家通過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碳稅補貼等經濟剌激手段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選擇,市場機制在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實現過程中發揮了基礎性作用,該制度集中體現了污染者負擔原則和比例原則。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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