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是國家為了保護氣候公共利益,動用公權力對溫室氣體排放活動進行的干預或限制,國家干預的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國家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為必須有助于保護氣候系統的公共目的的達成,即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措施對于實現溫室氣體 減排目標減緩氣候變暖必須是有效的。例如,國家在制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時,要使溫室氣體控制的行業和企業范圍總量目標等有利于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國家在制定碳稅或者排放許可時,要結合企業和消費者的支付意愿,以使企業和消費者形成自我減排的激勵,而不能出現守法效益低、違法成本高,從而使控制措施形同虛設等控制失敗的情形。
第二,在存在多種達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控制措施時,國家要選擇對溫室氣體排放主體的權利限制最小或者賦予控制對象最多自由選擇權和炅活性的控制措施。如果"命令一控制"模式的控制措施和以市場為基礎的控制措施同樣能達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時,國家應當選擇以市場為基礎的控制措施。因為,以市場為基礎的控制措施可以利用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先天優勢,這樣不但可以節約控制成本,還可以賦予控制對象更大的炅活性和選擇自由,激勵溫室氣體減排相關技術的創新和發展,從而創造更多的溫室氣體減排收益。例如,強制性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和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相,在同樣能達到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的情況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效率要高于強制性的義務安排。一方面,強制性的減排義務對排放主體生產和生活的限制要大于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負有強制性減排義務的企業必須通過自身行為限制其生產經營或者擴大減排技術投資來履行義務,企業沒有選擇的自由。在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之下,企業可以選擇通過自身努力實現減排或者選擇通過購買實現減排,當企業的減排成本高于收益時,該企業可以選擇購買減排成本低的企業所出售的配額,從而實現多嬴局面——國家減排目標的低成本實現或超越、西買方減排義務的履行、配額出售方的臝利、 企業經營自由和效率的實現等。另一方面,相較于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強制性減排義務模式下,國家的監測、執行成本巨大。
第三,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措施實現的環境利益要大于對排放主體造成的生產和生活損失,即總收益要大于總成本。這里的收益和成本不僅僅單純指經濟方面,還包括政治、環境、社會等方面的成本收益。變暖達到一定程度后,會給自然生態系統人類的健康與福利造成重大或者不可逆性影響。因此,從變暖的災難性影響來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總收益必然大于總成本。但是,這是否就意味著國家必須立即采取的控制措施禁止一切溫室氣體排放活動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人類當前的生產和生活活動是溫室氣體的主要排放源,如果禁止一切溫室氣體排放活動,則相當于禁止了人類的生產和生活,這是不現實的。那么,國家應當在何種區間內采取何種程度的控制措施呢?我們應當通過利益衡量來確定,即要進行環境利益和人類發展利益的衡平。一方面,我們要保證毀滅性的災難不會發生,這需要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人類的溫室氣體排放不能突破氣候系統的生態閥值);另一方面,國家要不斷提高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水平,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采取有利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正如《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條所規定:"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并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范圍內實現。"該條規定集中體現了比例原則所要求的利益衡平,既能夠實現環境公共利益又能夠限度地保障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