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美國行政法學家桑坦斯認為,比例原則既 能夠克服過度規制也能夠克服規制不足,例如,對大氣污染物的規制。假定存在一種人為排放氣體;它可以改變大氣系統的組成,當前對氣候系統和人類的健康有輕微或者說基本沒有影響,以后可能會有比較重大的損害風險,對這種人為氣體的控制會影響某一產業的發展。另外,法律規定超過氣候系統的生態閥值時必須對所有的污染物質進行控制。如果不考慮比例原則,即不允許考慮控制的成本和收益,決策者的決策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在空氣運染沒有超過氣候系統的生態閥值之前,由于考慮到控制會危及產業的生存,為了保SK5濟發展,干脆對該人為排放氣體不予控制,從而導致大氣汚染物的控 制不足;二是在空氣污染沒有超過氣候系統生態閥值之前,由于預防該人為排放氣體將來產生重大的損害,而對該氣體加以控制,從而危及產業的生存,造成過度控制。如果允許適用比例原則,那么可以比較分析規制所帶來的收益和需要付出的成本。如果控制的收益甚微而 成本巨大,則不予控制;如果控制的效益大于成本,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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