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作為GDP躋身世界的發展中大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已經超越美國成為一,并且人均溫室氣體排放也已經超過世界平均水平。在此背景下,我國面臨的溫室氣體減排國際壓力越來越大。盡管我國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召開前夕公布了碳強度減排目標,但是歐美等發達國家仍然指責中國作為較為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應當承擔更多的減排承諾,并且要求中國承諾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證的減排。這與要求中國承擔實質意義上的強制性減排承諾沒什么區別。
雖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應當承擔強制性減排義務,但是,作為世界策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如果我國不采取減排措施,那么的溫室氣體減排努力將會大打折扣。就當前來看,我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應當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允許的范圍內承諾適當的減排目標。這樣既可以緩解國際社會的指責又不會給我國的經濟社會帶來大的不利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講,承諾減排會給我國經濟帶來積極影響,如避免碳關稅之爭、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等),還可以減少將來承擔強制性減排義務時的減排壓力。從長遠來看,我國將來難免要承擔強制性溫室氣體減排義務。
不管是當前還是長遠,我國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實現都需要政府通過法律手段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活動。因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成為當前亟待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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