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定義,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可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天然水體本身所具有的凈化污染物的能力,移為水體的自凈作用。水體的自凈作用過程進行得相當緩慢,且能力有限。當一定量的污水、廢水,各種廢棄物等污染物質進入水域,超出了水體的自凈和納污能力,將會導致水體及其底泥的物理、化學性質和生物群落組成發生不良變化,破壞了水中因有的生態系統,從而降低了水體的使用價值。
造成水體污染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向水體排放未經過妥普處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施用的化肥、農藥及城市地面的污染物被雨水沖刷,隨地面徑流進入水體;隨大氣擴散的有毒物質通過重力沉降或降水過程而進入水體等,其中項是本體污染的主要因素,隨著工業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紫榮,大量的工業廢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入水體,水污染日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