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標準是環境法規的組成部分,是牙具體數值來體現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應控制的界限,是一定時期內在綜合考慮本國的自然環境特征、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的基礎上,由政府制定的強制性的環境法規。
環境標準的種類繁多,按標準的適用范圍可分為、和地方級三種:按標準的性質可分為法律性標準、參用或推存標準等:按標準的對象可分為水質控制標準、大氣控制標準噪聲控制標準、固體廢物控制標準及土境控制標準等:按標準的用途可分為管理標準、規劃設計標準和基礎、方法標準等。
制定環境標準應遵循下列原則:
①以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為依據,以保護人體健康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促進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
②環境標準應與國家的技術水平、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③各類環境標準之間應協調配套;
④標準應便于實施與監督;
⑤借簽適合我國國情的國際標準和其他國家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