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環境標準體系分為“心類兩級”,六類是指: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污染控制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方法標準、環境標準物質標準和環保儀器設備標準,兩級是指國家環境標準和地方環境標準。其中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方法標準和標準物質標準等只有國家標準。
(1) 環境質量標準為了保護人類健康、維持生態良性平衡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并考慮技術經濟條件,對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規定。它是衡量環境質量的依據,也是制定污染物控制標準的基礎。例如《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2) 污染物控制標準為了實現環境質量目標,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排入環境的有害物質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規定。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差別較大,因此不少省市制定了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應該符合以下兩點:①國家標準中沒有規定的項目:②地方標準應嚴于國家標準,以起到補充完善的作用。例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3) 環境基礎標準在環境標準化工作范圍內,對有指導意義的符號、代號、指南、程序、規范等所作的統一規定,它是制定其他環境標準的基礎。例如《制訂地方水污染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和方法》(GB3839-1983)。
(4) 環境方法標準在環境保護工作中以試驗、檢查、分析、抽樣、統計計算為對象制定的標準。例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GB/T14623-93)。
(5) 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是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用來標定儀器、驗證測量方法、進行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村科或物質。對這類材料或物質必須達到的要求所作的規定稱為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它是檢驗方法標準是否準確的主要手段。例如《水中鍋成分分析標準物質》[GBW(E)080360]。
(6) 環保僅器,設備標準為了保證污染治理設備的效率和環境監測數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對環境保護儀器、設備的技術要求所作的統一規定。例如《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臭氧發生器)(HJ/T 26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