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驗條件
a.對試驗設備的要求
b.試驗箱(室)在其工作空間內,應能提供本標準第2 章所規定的溫度,允許誤差為2t.儀器應不受任何發熱和冷卻元件的直接輻射.
c.對試驗箱(室)的風速、振動等影響量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可在產品標準中說明.
d.試驗箱(室)的容貌應大于儀器體積的3倍.
e.試驗箱(室)內的水蒸氣不超過20g/m(相當于35t時相對濕度50%).當試驗溫度低于35t時,相對濕度不應超過50%.
2、對儀器的要求:在試驗箱(室)的工作空間不足以做整機試驗時,若儀器允許. 可按分機形式與整機接成一個系統分別進行試驗。
3、試驗持續的時間:儀器溫度試驗持續時間應從下列時間中選取: 1, 2,4h.在無單獨規定時,即取1h.
4、試驗方法
a.預處理:將儀器放在正常(或參比)的環繞條件下,使之達到溫度平衡
b.初始檢驗:有關標準規定對儀器進行檢驗
5、試驗:將儀器放入試驗箱(室)內并通電,然后以小于lt/min 的溫度變化平均速率將試驗箱(室)的溫度升到規定值,并保持至規定的溫度試驗持續時間。
6、中間檢驗:溫度試驗持續時間到達后立即按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性能檢驗,
7、恢復:試驗結束后,儀器應留在試驗箱{室)內,并停止工作,而后以小子1C/min 的溫度變化平均速率降到正常(或參比)的環境條件.到達常溫后的恢復時間,在無單獨規定時即取1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