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規定
(1988年3月11日 國家*批準1988年6月1日實施)
1總則
1.1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和廣大公眾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科學技術、核能和其他輻射應用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1.2伴有輻射照射的一切實踐和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和退役,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1.3開展伴有輻射照射的實踐以及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和退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向主管部門和*門提交輻射防護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在假設中必須做到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1.4符合附錄C所列豁免限值的實踐和設施,可免于辦理1.3條中規定的手續。
1.5從事下列實踐活動必須事前得到批準后方可進行。
A、給人服用或向人體注射放射性物質,以及對人施行輻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質。
C、在醫用產品、化妝品和家用產品(附錄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產中添加放射性物質。
D、銷售經輻射保鮮或保存的食品。
1.6一切伴有輻射照射的實踐和設施,都應當符合實踐的正當性和輻射防護*化原則,并確保個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應的劑量限值。
1.7從事輻射工作的單位應設置獨立于生產運行部門的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機構(或專、兼職人員)。這些機構應接受主管部門和所在省市自治區輻射防護和*門的監督和指導。
1.8輻射工作單位保鮮建立輻射防護和環境防護的崗位責任制,建立職工安全防護教育和培訓考核制度,認真執行和字據遵守有關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的規定,防止各類輻射事故的發生。
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輻射防護基本知識,理解輻射防護*化的基本原則,熟悉輻射防護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經過培訓考核取得輻射工作人員合格證后方可參加工作。
1.9在存在輻射照射的場所,以及在能發射輻射的物件上(1.4除外),必須有“電離輻射”的標志(附錄D)。
1.1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輻射防護工作的領導,根據本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輻射防護規程和管理方法。
1.11要切實關心輻射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常規醫學監督和異常受照人員的醫學處理。輻射工作人員應享受的勞動保護和相應待遇,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2劑量限制體系
2、1基本原則
2、1.1為了防止發生非隨機性效應,并將隨機性效應的發生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用下述的劑量限制體系對正常照射加以限制。
2、1.2一切實踐和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和退役,必須遵守輻射防護三原則:
A;實踐的正當性:在施行伴有輻射照射的任何實踐之前,都必須經過正當性判斷,確認這種實踐具有正當的理由,獲得的利益大于代價(包括健康損害和非健康損害代價)。
B:輻射防護的*化:應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慮到經濟和社會因素的條件下,所有輻射照射都應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的水平。
C:個人劑量的限制:用劑量限值對個人所受的照射加以限制。
2、2實踐的正當性
2、2、1判斷伴有輻射照射的實踐的正當性,應當在全面考慮經濟和社會因素,并與作為替代的其他實踐相比較的基礎上作出。
2、2、2當發生引起的損害稱為主要的考慮因素時,正當性判斷由本單位或上級輻射防護部門作出。
2、3輻射防護的*化
2、3、1輻射防護的*化時輻射防護的重要原則,必須貫穿于實踐或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和退役的全過程。
2、3、2各單位應制定輻射防護*化綱要,并定期評審,以確定是否需要予以調整。
2、3、3輻射防護*化綱要應在防護機構設置、防護管理、防護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審定、各類人員的安全防護知識教育、發生控制措施和應急計劃等工作中加以貫徹和體現。
2、3、4發生防護*化綱要評審主要由本單位或上級輻射防護部門負責。
2、3、5各級領導及所有人員都應對輻射防護*化原則有所了解,并為*化綱要的實現承擔各自的責任。
2、4對個人劑量的限制
2、4、1劑量限制
劑量限制時不允許接受的劑量范圍的下限,而不是允許接受的劑量范圍的上限,是*化過程的約束條件。劑量限制不能直接用于設計和各自安排的目的。
2、4、2基本限值
2、4、2、1個人受到由可控制的源和實踐產生的輻射照射(包括內外照射),不得超過2、4、2、4~2、4、2、8中規定的劑量當量限值。
2、4、2、2劑量當量限值不包括醫療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2、4、2、3劑量當量限值分兩類:一類適用于輻射工作人員(見2、4、2、4),另一類適用于公眾成員(見2、4、2、8)。
2、4、2、4為了限制隨機效應,輻射負責人員的年有效劑量當量限值為50MSV。為了防止非隨機效應,眼晶體的年劑量當量限值為150MSV;其他單個器官或組織的年劑量當量限值為500MSV。
2、4、2、5輻射各自人員由于實現計劃的特殊照射所受的有效劑量當量在因此事件中不得超過100MSV,在一生中不得超過250MSV;并同時受2、4、2、4中器官或組織的年劑量當量限值的限制。
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必須得到本單位或設計輻射防護部門的批準,并應經過周密的計劃安排。對接受這種照射的人員,應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醫學觀察,結果記入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
下列人員不得接受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過去已接受過有效劑量當量超過250MSV的異常照射的工作人員;育齡婦女;年齡未滿18歲者。
2、4、2、6措施輻射工作的育齡婦女接受照射時,應按月大致均勻地加以控制。對已知懷孕的婦女接受的照射,除按均勻的劑量率加以控制外,在一年內接受的有效劑量當量應限制在15MSV以下。
2、4、2、7年齡在16~18周歲的學生和學徒工,由于教學培訓需要接受照射時,一年內受到的有效劑量當量不得超過15MSV。年齡小于16周歲按公眾成員控制。
2、4、2、8公眾成員的年有效劑量當量不超過1MSV。如果按終生劑量平均的年有效劑量當量不超1MSV。則在某些年份里允許以每年5MSV作為劑量限制。
公眾成員的皮膚和眼晶體的年劑量當量限制為50MSV。
2、4、3次級限值
2、4、3、1內照射的次級限值用年懾入量限值(ALI)表示。職業性內照射的ALI值列于附錄E。
2、4、3、2輻射工作人員在吸入222Rn和220Rn的短壽命子體的情況下,內照射的次級限值用吸入的A潛能表示。222Rn和220Rn的A潛能年限值為:
222Rn:0.02J
220Rn:0.06J
2、4、3、3在一年事件內既受到外照射又受到內照射時,應滿足(1)式和2、4、2、4中關于器官或組織的年劑量當量限值的規定:
式中:(HE)----外照射產生的有效劑量當量,mSV;
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懾入量,Bq/年;
(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懾入量限值,Bq/年。2、4、3、4在公眾成員受到照射的情況下,其內照射的次級限值取ALI值的五分之一,則在某些年份允許取ALI值的十分之一;當關鍵組高空嬰兒或兒童時,原則上應根據器官大小和代謝方面與成人的差異估計應取的ALI值的份額,在缺乏有關資料時可區ALI值的百分之一。3、4、4導出限值氣載放射性濃度的導出限值用導出空氣濃度(DAC)表示,其數值列于附錄E。它可以用于評價工作場所空氣污染狀況時的參考。
2、4、5管理限值
為了管理目的,主管部門或企業負責人可以根據*化原則,對輻射防護有關的任何量制定管理限值,但它們必須嚴于基本限制或導出限制。
2、4、6參考水平
為有效地實施防護,輻射防護部門可事先規定確定行動的參考水平,參考水平包括:記錄水平、調查水平和干預水平。
A記錄水平:由輻射防護部門對某種量的一個量值。從輻射防護的觀點來看,大于這個水平的記錄有重要意義,值得記錄和保存。
B調查水平:有輻射防護部門的量值,大于此值的結果被認為足夠重要,應當進行調查。
C干預水平:對異常情況下輻射防護部門事先制定的某種水平,小于這個水平通常就沒有必要采取干預行動。
2、5公眾照射的限制原則
2、5、1對醫療照射的限制原則
醫療照射必須遵守劑量限制體系的正當性和*化原則。一切治療和診斷照射的應用,必須由有合格證的醫生認為必要時才可施行。使用的放射性藥劑和照射裝置必須符合有關標準。從事醫療照射的醫生應接受輻射防護專業訓練,并取得主管部門發給的合格證。
2、5、2對向環境中排放放射性物質的限制
將放射性物質排放到環境中去(包括固體放射性廢物的處置)的具體要求見本規定第4章。
2、5、3對使用含有放射源的產品所受照射的限制原則
使用含有放射源的產品,除必須遵守有關劑量限制的規定外,還應按*化原則加以限制。這些限制應體現在產品的技術標準中。
公眾中廣泛使用的含有放射源的產品,應當接受輻射防護和*門的管理,保證每種產品引起的照射都有正當的理由。
2、5、4對可能使天然本底輻射水平增加的實踐的限制
可能使天然本底輻射水平增加的一切實踐,都應在得到正當性和*化審定后才能進行,必要時可建立階段性的掛歷限值。對現有的超過限值的實踐,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今后可能產生的照射應在計劃設計和作出決定的階段,就按*化原則制定適當的限值。
3輻射照射的控制措施
3、1管理措施
3、1.1為了便于管理,將從事輻射工作單位的場所分為三區:
A控制區:在其中連續工作的人員一年內受到的輻射照射可能超過年限值的十分之三的區域,應標以紅色。
B監督區:在其中連續工作的人員一年內受到的輻射照射一般不超過年限值的十分之三,而可能超過十分之一的區域,應標以橙色。
C非限制區:在其中連續工作的人員一年內受到的輻射照射一般不超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的區域,應標以綠色。
3、1.2為了便于監測,將工作人員所處的工作條件分為兩類:
A、*類:在此條件下,工作人員的年劑量可能超過個人劑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B、第二類:在此條件下,工作人員的年劑量不大可能超過個人年劑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3、1.3開放型放射源工作場所按操作量的大小分為三級,具體分級表見表1。
級別 | 日等效zui大操作量1),Bq |
甲 | >4×109 |
乙 | 2×107-4×109 |
丙 | 2×104-4×107 |
注:1)日等效zui大操作量的計算見附表F。
3、1.4工作場所的工作臺、設備、墻壁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水平見表2。
表2表面的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水平
表面類型 | α放射性物質 | β放射性物質 | ||
工作臺、設備、墻壁、地面 | 控制區監督區 | 極毒性 | 其他 | |
4 | 4×10 | 4×10 | ||
非限制區 | 4×10-1 | 4 | 4 | |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 控制區監督區 | 4×10-1 | 4×10-1 | 4 |
非限制區 | 4×10-2 | 4×10-2 | 4×10-1 | |
手、皮膚、內衣、工作襪 |
| 4×10-2 | 4×10-2 | 4×10-1 |
注:①表2所列數值系指表面上固定污染和松散污染的總數。
②手、皮膚、內衣、工作襪污染時,應及時清洗,盡可能洗到本底水平。其他表面污染水平超過表2中所列數值時,應采取去污措施。
③設備、墻壁、地面經采取適當的去污措施后,仍超過表2中所列數值時,可視為固定性污染,經輻射防護部門檢查同意,可適當提高控制水平,但不得超過表2所列數值的5倍。
④β粒子zui大能量小于0.3MeV的β放射性物質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可為表2所列數值的5倍。
⑤227Ac、210Pb、228Ra等β放射性物質,按α放射性物質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執行。
⑥氚和氚化水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可為表2所列數值的10倍。
⑦表面污染水平可按一定面積上的平均值計算:皮膚和工作服取100cm2,設備取300cm2,地面取1000cm2。3、1.5工作場所的某些設備與用品,經去污使其污染水平降低到由表2中所列設備的控制區數值的五十分之一以下時,經輻射防護部門測量許可后,可當作普通物件使用(但不得用于炊具)。3、1.6一切伴有輻射照射的工作,應事先制定嚴格的操作程序,必要時應在輻射防護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演習,使操作人員達到熟練掌握操作技能的程度。
3、1.7要嚴格控制放射性分為向環境排放。排放口應設立有相應的標志。含放射性物質的工業廢渣、副產品或廢水的利用,必須首先作出評價,得到輻射防護和*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3、1.8產生輻射的產品銷售應得到輻射防護和*門的批準。在產品質量和包裝方面必須經過鑒定,隨產品應附有載明紅色名稱、活度、狀態、包裝方式、表面劑量率和分裝日期等內容的說明書,并且只允許售于持有輻射工作許可證的單位。
3、1.9輻射工作單位要建立有效的輻射防護監測和監督制度,嚴格控制無關人員浸入輻射工作場所,經常檢查輻射防護計劃和措施有效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3、2技術措施
3、2、1一切直接從事輻射工作的場所,應根據放射源、工作場所的級別按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和建造,其內部并做到合理布局,表面裝修易于去污,合理采用各種操作器械和設備,設置凈化裝置,使各區域的輻射照射及對環境的影響控制在相應的數值之內。
3、2、2對于外照射源,應根據需要設置*性或臨時性屏蔽、或確保人與源之間有適當距離的可靠防護措施。
3、2、3對于輻射裝置,除應滿足3、2、2的要求外,還應設置聯鎖門、報警設備和其他安全裝置。
3、2、4在可能發生空氣污染的區域,必須設有全面或局部的送、排風裝置,如操作放射性物質的工作箱、手套箱和通風柜等,其換氣速率、負壓大小和氣流組織應能防止污染的回流和擴散。
3、2、5工作人員進入輻射工作場所時,必須穿戴相應的個人防護衣具。在開放型放射源工作場所入口處,一般應設置更衣室、淋浴室和污染監測裝置。
4 放射性廢物管理
4.1 放射性廢物的分類。
4.1.1 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棄物,統稱為放射性廢物。
4.1.2 從處理和處置的角度,按比活度和半衰期將放射性廢物分為高放長壽命、中放長壽命、低放長壽命、中放短壽命和低放短壽命等五類。
4.2 放射性廢物管理原則
4.2.1一切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實踐或設施,均應設立相應的放射性廢物收集系統,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盡量減少或減小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或體積。
4.2.2 需要在環境中處置的各類放射性廢物,必須按國家廢物處置方針和*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4.2.3低放液體和氣體廢物向環境的常規性排放,必須事前經*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4.2.4每一個實踐或設施都應確定向環境排放的限值,確定這些限值時應進行*化分析,并留出余地。不止一個實踐或設施影響同一個關鍵人群組時,應由*門對每一個實踐或設施規定一個排放上界值。
4.2.5除低放液體和氣體廢物可有控制地向環境排放外,其余廢物必須轉化為不同類型的固化物,經過*化分析,在保證安全地與生物圈隔離的條件下,以固體廢物的形態在環境中處置,并做好長期的管理和監測工作。
4.3 低放氣體或所溶膠的排放
4.3.1由氣體或所溶膠的排放造成的公眾生活環境中的氣載放射性核素深度年平均不應超過附錄E中DAC的1/150。
4.3.2由于排放使關鍵人群組的攝入大于相應的年攝入量限值的1/3時,除對實踐或設施的排放濃度限制外,必須對總排放量施加限制。
4.3.3當氣載放射性核素不止一種時,混合氣體的導出空氣濃度按式(2)確定:
式中:Cj----第j種核素的濃度;
L----該核素規定的相應限值。
4.4低放廢液的排放
4.4.1低放廢液排放使關鍵人群組一年所受的劑量只能是2.4.2.8的限值的一部分。4.4.2低放廢液就盡量采用糟式排放。排放前必須進行監測,超過排放管理限值時不得排放。一般不得采用稀釋方法,將超過排放管理限值的廢液排入環境。
4.4.3低放廢液向江河和海洋排放時,在排放口位置、排放總活度和濃度等方面,都必須得到*門的批準。排放區域應避開經濟魚類產卵區、水生生物養殖場、鹽場、海濱游泳和娛樂場所等;排放口應設在集中取水區的下游。
含有長壽命放射性核素(放射性半衰期大于30年)的廢液,嚴禁向封閉式湖泊排放。
4.4.4下列低放廢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
每月排放的總活度不超地10ALImin,每一次排放的活度不超地1ALImin(ALImin是附錄E中食入和吸入ALI值中的較少者)且每次排放后用水進行沖洗。
4.5 固體放射性廢物處理
4.5.1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應用中產生的低放固體廢物(包括廢放射源),應分類收集在的放射性廢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的廢物庫(場)存放或處置。廢物容器及其暫存處應有電離輻射標志。
4.5.2核設施中產生的中、低放固體廢物,應采用區域性的淺地層廢物埋藏場進行處置。
4.5.3對于各類長壽命的超鈾固體廢物和不再進行后處理的乏燃料元件,應采用深地質層處置方案,使其與生物圈隔離。
4.5.4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尾礦砂和廢曠石及有關固體廢物,當比活度處于(2-7)×10Bq/kg時,應建壩存放,退役時應妥狀況管理,要防止污染物再懸浮和擴散。當比活度大于7×10Bq/kg時,應建庫存放。
5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
5.1放射性物質的分類
為了放射性貨物的安全運輸,將放射性物質分為五類:
a.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
b. 表面污染物體;
c.可裂變物質;
d.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
e.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質。
5.2貨包和包裝的分類、分級和放射性活度限值
5.2.1放射性物質運輸中,貨包分為豁免貨包、工業型貨包、A型貨包和B型貨包四類。相應的包裝分為豁免型包裝、工業型包裝、A型包裝和B型包裝。
5.2.2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表面污染物體,一般用工業型包裝。其他放射性物質的包裝分為A型和B型兩類。工業型包裝允許的放射性活度限值見表3。
表3在一個交通工具中的低比活度物質和表面污染物體的總放射性活度限值
貨物性質 | 除內陸水路外的每一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 內陸船艙或貨艙中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
I類低比活度物質 | 不限 | 不限 |
II類和III類低比活度物質的非易燃性固體 | 不限 | 100A2 |
II類和III類低比活度物質的可燃性、液體和氣體 | 100A2 | 10A2 |
表面污染物體 | 100A2 | 10A2 |
*液態氚的濃度限值此處不適用,詳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A型包裝允許裝入的物質的活度: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的活度在A什以下;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質的活度在A值以下(A、A值見附錄G)。B型包裝分為只需以貨方主管部門批準的B(U)型和需運出、運入方等主管部門多方批準的B(M)型兩種。B型包裝可以裝入的放射性物質的活度按批準證書所規定的限值加以限制。5.2.3按放射性物質貨包和集裝箱的表面劑量當量率及運輸指數的大小,將放射性物質貨包分為表4、表5所列的三個級別。
表4貨包的分級
運輸等級 | 貨包外表面任意一點的zui大劑量當量率HmSv/h | 運輸指數TI |
I級----白色 | H=<0.005(0.5) | TI=0 |
II級----黃色 | 0.005(0.5)<0.5(50)< dt> | 0<1< dt> |
III級----黃色 | 0.5(50)<2(200)< dt> | 1<10< dt> |
表5外包裝(包括用作外包裝的集裝箱)的分級
運輸等級 | 運輸指數 |
I級----白色 | TI=0 |
II級----黃色 | 0<1< dt> |
III級----黃色 | 1<10< dt> |
5.2.4一切放射性物質的包裝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計和檢驗,經輻射防護部門和承運部門審查批準后方能使用。
5.3豁免和郵寄
5.3.1當放射性物質貨包外表面任何一點上的劑量當量率不超地5v/h,且內容物的放射性活度總量不超過表6所列豁免限值時,可按豁免貨包運輸。
5.3.2符合5.3.1豁免條件的放射性物質貨包,其活度低于表6所列數值的十分之一時,經*的輻射防護部門證明,可以在郵政部門辦理郵寄。
表6可按豁免貨包運輸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內容物性質 | 儀表或物件 | 物質貨包限值1) | |
物品限值 | 貨包限值1) | ||
固體: 特殊形式 其他形式 |
10-2A1 10-2A2 |
A1 A2 |
10-3A1 10-3A2 |
液態 | 10-3A2 | 10-1A1 | 10-4A2 |
氣態: 氚 特殊形式 其他形式 |
2×10-2A2 10-3A1 10-3A2 |
2×10-1A2 10-2A1 10-2A2 |
2×10-2A2 10-3A1 10-3A2 |
注;1)液態氚的濃度限值(附錄G中規定的)此處不適用。
名類貨包外表面放射性物質非固定的污染水平不得超地表7所規定的限值。
表7貨包和運輸工具表面放射性物質非固定污染限值1)
貨包類型 | 活染限度Bq/cm2 |
|
| β、γ和低毒性α發射體1) | 其他α發射體 |
豁免貨包外表面,載有豁免貨包的外包裝、集裝箱和運輸工具的內、外表面 | 4×10-1(10-5) | 4×10-2(10-6) |
除豁免貨包外的貨包外表面,不載有豁免貨包的外包裝和集裝箱的內、外表面 | 4(10-5) | 4×10-1(10-5) |
注:1)表中限值允許在表面的任意部位的任何一個300cm3的面積上求平均。小于300者按實際污染面積平均。
2)低毒性的a發射體指的是:天然油、貧化鈾、天然釷、235U、238U、232Th,在礦石和物理或化學濃縮物中的228Th、230Th,以及半衰期小于10天的放射性核素。
5.5運輸管理
5.5.1不同等級的貨包混裝運輸或整載運輸時,各運輸工具所裝載的貨包所造成的劑量當量率不得超過相應的限值。整載運輸的車輛、貨艙和甲板,其兩對側必須有“電離輻射”的標志牌(見附錄H)。
5.5.2放射性物質貨包不得與食品、易燃易爆物品混裝在同一車箱(艙)內運輸。II、III級貨包應與人員和未感光的膠片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人員與膠片所受劑量和照射小于相應的限值。
5.5.3承運放射性物質的站、場或港口,應有相應的放射性物質貨包貯存庫和其他工具。貯存庫就有明顯的“電離輻射”的標牌,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工作人員和場所應進行輻射監測和管理。
5.5.4托運放射性物質的發貨人,必須向承運部門提交有關放射性物質特性、包裝容器性能和合格證等方面的報告書,以及*的輻射防護部門所簽發的“放射性物質貨包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經審查批準后才能辦理發貨等手續。
發運放射性物質貨包的單位,還應提交運輸方案的專題報告,按5.2.4相應的管理辦法審查批準后方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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