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新產生的廢物是否是危險廢物的依據是《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由*聯合*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危險廢物名錄》根據產生源和組分分為46大類479小類,涉及污水(廢水)污泥相關“危險廢物”的數量共93小類,主要含有機類污染物、重金屬類污染物、有機類污染物或重金屬污染物的復合物,占整個名錄小類的19.4%。
在危險廢物名錄以外,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泥需要鑒別。鑒別要點是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材料和反應工藝確定含有哪些有毒有害物質,并與《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中列舉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對照,選取其交集部分作為有毒有害物質鑒別對象,其浸出量或含量超過標準值即為危險廢物。
2009年2月28日*、環保部、*聯合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是污泥處理處置過程監管的政策依據。所謂的標準、規范是具體技術路線的污染物控制或排放要求。比如,如果污水污泥不屬于危險廢物,在貯存過程中要依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如果污水污泥屬于危險廢物,那么它的貯存要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標準》的要求。另外,在污水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還有標準和規范,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三、污水處理污泥資源化產品問題
只要含有毒有害物質都要用產品的標準來控制,也是有毒有害物質*控制。這是用廢物制作產品的特殊屬性要求。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標準為例,城鎮污水處理廠用污泥制磚不能隨便制,雖然是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但要有標準控制,因為它含有重金屬、有機類污染物和病原體,制磚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才能制。
對于一般固體廢物,鼓勵資源化利用,但是沒有資源化利用價值的污泥,且難以消除或減少其危害性,要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質。
控制的路徑有兩個:
1.高溫熔融處理,目的在于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質釋放到環境中;
2.填埋。對市政污水處理廠污泥,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標準;對污水污泥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填埋。
哪些危險廢物能夠摘帽?
按照*公告(2007年第37號)《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規定:危險廢物處理后污泥判定規則是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目前危險廢物處理后,法規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有以下三類:
1.《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規范》,焚燒產生的爐渣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經檢測屬于危險廢物的除外;
2.《鉻渣污染治理技術處理規范》,鉻和鋇浸出濃度小于一定數值可以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或到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填埋;
3. 《關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飛灰經過耦合固化、穩定化,其含水率、二噁英含量和浸出液污染物濃度小于一定數值可以到生活垃圾填埋場單獨分區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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