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器集團試驗設備有限公司
閱讀:567發布時間:2015-9-28
艦船電子設備對高低溫濕熱試驗箱有哪些要求
GJB 4.6-1983《艦船電子設備環境試驗 交變濕熱試驗》標準規定了艦船電子設備的交變濕熱試驗,它是制訂艦船電子設備總技術條件或產品標準等技術文件相應部分的基礎和選用依據。
艦船電子設備環境試驗對高低溫交變濕熱試驗箱的要求:
1、試驗箱的工作空間內應裝有傳感器以監控試驗箱的溫度和濕度。
2、試驗箱內溫度應能在25±2℃和40±2℃之間循環變化,其誤差和變化速率按標準4.3.3條規定和交變濕熱試驗控制圖所示。
3、相對濕度在高溫階段應能保持93±3%,而循環的將它階段應不低于95%。在循環轉折點時,為了使相對濕度不要瞬時加以變化,允許將相對濕度范圍放寬,如標準4.3.3條規定和交變濕熱試驗控制圖所示。
4、高低溫交變濕熱試驗箱內的凝結水要不斷排除,在純化處理之前,不能再使用。
5、采用噴射式加濕的試驗箱來達到高濕條件時,所用的水,其電阻率不小于500Ω?m。。
6、試驗箱的工作空間內任何一點的空氣應流動,但風速不得大于1m/s。
7、試驗箱內應有絕緣良好的接線柱和保證電纜出入的裝置,以便檢驗試驗箱內分析儀器的電性能。
8、試驗箱的內壁上和頂上的凝結水不能滴落在分析儀器上。
9、試驗箱應設有觀察窗及照明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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