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汽車衡是民生計量中重要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對其的科學監管與服務保障有著重要和現實的意義。江蘇是采用公路計重收費的省份。幾年來,超限超載、“大噸小標”等現象得到地控制。解決了收費人員與過往機在判斷車型、認定噸位等方面的矛盾。但是計重準確度成為公路收費矛盾的焦點。本文動態汽車衡在實際使用中所出現的焦點問題做了分析并提出思考。
江蘇是采用公路計重收費的省份。2002 年12月由省物價、財政、交通等三家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在普通公路 3 個收費站試點,并于 2003 年底在省面實施。與原實行的養路費征收法相比計重收費是一種更為公平、合理、科學的收費方式,隨后計重收費在各省相繼推廣。幾年來,超限超載、“大噸小標”等現象得到地控制。解決了收費人員與過往機在判斷車型、認定噸位等方面的矛盾。但是計重準確性成為公路收費矛盾的焦點。
目前,我省計重收費系統主要使用七家企業的產品。而高速公路主要使用的是其中三家的產品。高速公路所用三家企業的設備在性和穩定性上都相對較好,尤其是二代產品軟件可按車型的不同進行誤差修。但是,03 年 04 年的*代設備,到今年為止使用了近 4 年,里面的芯片還是老的版本,日常的維護保養不夠,秤臺和傳感器老化也導致穩定性(重復性)波動較大,這批計重設備普遍檢合格率不到 20%,有部分動態汽車衡需更換稱重主版才能調試合格。
現在,很多收費站已更換為二代產品,但是計重收費爭議突出,駕駛人員投訴率較高,針對這一問題,我們根據平時計量檢定中掌握的情況做如下分析。
一、導致計重爭議投訴的原因分析
1、我們在動態汽車衡的檢定過程中,對臺設備的數據都要做分析,示值誤差即使在允差范圍內,我們檢定人員也將數據修到約定真值,盡量避免偏差。以某收費站為例,檢合格率雖然只有 40%,但負偏差占大半,且超差范圍在±2%以內,按現行的收費標準,比如核載 40 噸,行程 100 公里,收費出入只在 5 元左右,且收費站有的道多收有的道少收、駕駛人員有時多交有時少交,總值趨于平衡。如果駕駛人員能夠按要求以 5km/h 的車速勻速過衡,計重帶來的收費誤差更少。因此對大部分車輛的計重收費沒有明顯影響。
2、但是,當*執法以計重收費為依據時,即使是動態汽車衡在允差內的偏差,也導致 500 元到 5000 元的超限罰款,使矛盾升級,造成計重爭議的投訴。據統計投訴頻次zui高的是我省兩座長江大橋收費站,這兩個收費站長期以來一直有*執法以人員以計重收費的稱重為依據治理超載超限;大多數的投訴是:當計重超載,導致*處罰,而收費站又不讓復秤的情況下引起的;如大橋規定,總重超過 55 噸,車輛禁止通行,必須繞行或駁載??梢哉f公路運輸行業原來固有的矛盾都集中表現為計重收費系統的準確性。
3、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的計量特性與交通部門的相關法規不對稱。養路費的征收是根據車型、軸載荷及總載荷設定每噸公里的收費基數再乘總質量乘公里數。超限 30%以內(含 30%)的車輛,按常車輛的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超限 30%的車輛,常質量和超限 30%的部分按常車輛的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其余部分按基本費率的 1.5 倍 3 倍計收通行費。*也以超限 30%為處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