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上海實潤實業有限公司>>技術文章>>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
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
([1987]量局法字第231號發布)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執行檢定任務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有關技術機構執行規定的檢定任務,出具檢定證或加蓋檢定印,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計量檢定印、證包括:
(一)檢定證書;
(二)檢定結果通知書;
(三)證書;
(四)印:鏨印、噴印、鉗印、漆封印
(五)注銷印。
計量檢定印、證的規格、式樣、由國院計量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條 計量檢定印、證上使用的代號院計量行政部門規定;省級以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規定;被授權單位的,由授權單位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規定的代號,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統一向國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計量器具經的,由檢定單位按照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出具檢定證件,證或加蓋印。
第六條 計量器具經周期檢定不合格的,由檢定單位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或注銷原印、證。
第七條 計量器具在檢定周期內抽檢不合格的,應注銷原檢定證書或印、證。
第八條 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必須字跡清楚、數據無誤,有檢定,核驗,主管人員簽字,并加蓋檢定單位印章。
第九條 印應清晰完整。殘缺、磨損的印、應即停止使用。
第十條 計量檢定印,證應有專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的計量檢定印,證由國院計量行政部門定點監制。 定做計量檢定印、證,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證明。
第十二條 對偽造、盜用、強制檢定印,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計量局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
請輸入賬號
請輸入密碼
請輸驗證碼
以上信息由企業自行提供,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由相關企業負責,儀表網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溫馨提示:為規避購買風險,建議您在購買產品前務必確認供應商資質及產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