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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吊稱技術要求/電子吊稱技術要求有哪些
一般而言,電子吊稱產品可以分為很多種,其中Z常用的是直視型電子吊稱,還包括高溫隔 熱型電子吊稱、重型電子吊稱、無線傳輸型電子吊稱、經濟型電子吊稱以及室外型電子吊稱 等等。不同的電子吊稱其應用領域也會不同?!?.1 結構的一般要求
7.6.1 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稱應符合GB/T 3811、GB/T10051。1和GB/T 10051.2的有關要求。
7.6.2 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稱,應能承受表4所列次數Z大稱量載荷的加載而不損壞。
表4
工作級別 M1 M2 M3 M4 M5 M6 M7 M8
次數 8*10
3次方
1.6*10
4次方
3.2*10四次方 6.3*10
四次方
1.25*10五次方 2.5*10五次方 5*10
五次方
1*10
六次方
7.1.3 封記 影響計量性能的調整部件應按JJG-555---1996中5.1.2.4要求加封記。
7.2稱量結果的實質 電子吊稱的稱量結果應以數字形式指示
7.2.1 讀數的質量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稱量結果的讀數應可靠、易讀、清楚。
7.2.2 示值的形式
示值的形式應符合JJG555---1996中5.2.2規定。
7.2.3 示值的極限
超過Max+9e應無示值。
7.2.4 讀數的穩定時間
電子吊稱自載菏垂直起吊離地且起重設備停止運轉到稱重顯示器讀數平衡穩定所需的時間,不大于10s
7.2.5 細分指示裝置
裝有細分裝置的秤,指示的分度值小于e應是:
在按住細分指示鍵期間,或在發出手動指令后的5s內,均不能打印質量
7.2.6 打印裝置
打印應清晰、持久。打印的數字高度至少為2mm
所打印的計量單位名稱或符號,應在數值之后或一組縱列數值的上方
當平衡不穩定時,禁止打印。
平衡穩定是只打印完成后5s內,指示不多于兩個相鄰的值,其中一個是打印值。
7.2.7 記憶存儲裝置
平衡穩定之前,對后續指示、數據傳輸、累計等主要示值不進行存儲。
7.3 置零裝置和零點跟蹤裝置
電子吊稱應具有半自動置零裝置。
電子吊稱只能有一個零點跟蹤裝置。
7.3.1 Z大效果
任何置零裝置的效果,應不改變秤的Z大稱量。
置零裝置和零點跟蹤裝置的范圍,應不大于Z大稱量的4%;初始置零裝置的范圍應不大于Z大稱量的20%
半自動置零與除皮用同一裝置操作除外
7.3.2 準確度
置零后,零點誤差應不超過±0.25
7.3.3 置零裝置的控制
半自動置零裝置應在下述條件下才能運行。
a、示值為零
b、平衡處于穩定狀態
c、1s之內修正量應不大于0.5e時
7.4 除皮裝置
電子吊稱應有除皮裝置,且在Z大稱量的0%~范圍內有效。
7.4.1 準確度
當秤處于平衡穩定、除皮裝置準確度達到±0.25e時才能運行。
7.4.2 運行范圍
除皮裝置不得運行于零點和零點之下或Z大稱量之上。
7.4.3 運行的可見性
除皮裝置的運行,應在秤上清楚的指示出來,凈重值用“凈重”(N或NET)標志。
7.4.4 扣除皮重裝置
皮重與凈重之和大于Max+9e時應無質量指示或報警
7.4.5 稱量結果的打印
毛重值可不帶任何標志進行打印。若帶標志,應使用“毛重”(G或B的)標志
若只打印凈重值,應使用“凈重”(N或NET)的標志
若凈重值與相應的毛重值和皮重值一起打印,則凈重值與皮重值應有相應的標志符號“N”與“T'識別。
7.5 預置皮重裝置
7.5.1 分度值
無論怎樣向除皮裝置輸入皮重值,其分度值應等于或自動的化整到秤的分度值。
7.5.2 運行的指示
預置皮重運行的指示,應符合6.4.3、6.4.5,但預置皮重值用“預置皮重”(PT)標志
7.6 安全要求
7.6.1 極限載荷
電子吊稱應能承受Z大稱量4倍的極限載荷而不出現斷裂或使電子吊稱喪失承載能力的變形。
7.6.2 電子吊稱中使用電網電源供電部分應符合JJG555---1996中8.5和GB14249.1的有關要求。
7.6.3 吊鉤、吊環等承重件應有產品合格證,其制造廠應有相應的產品質量認可證。
7.7 機械零部件
鑄件、焊接件鍛件、機械加工、裝配、油漆等均應符合圖樣有關規定。
7.8 稱重顯示控制器
7.8.1 稱重顯示控制器應符合GB/T7724中有關規定。
7.8.2 電子吊稱應能經受GB/T6587.1規定的環境試驗而不損壞。與秤體組成一體的控制儀表部分或在室外使用的便攜式儀表環境分組為三組,在室內使用的稱重顯示控制部分環境分組為三組。
7.8.3無線數傳式吊秤使用的通信機的指標,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要求。
7.8.4 稱重顯示控制器單獨測試時,其誤差應不大于電子吊稱的Z大允許誤差的0.5倍。
7.9 稱重傳感器
稱重傳感器應符合GB/T7551有關規定。傳感器單獨測試時,其誤差應不大于電子吊稱Z大允許誤差的0.7倍。
編輯本段八、實驗方法
8.1 測試前的準備工作
8.1.1 測試環境要求
一般測試應在穩定的環境溫度條件下,測試過程穩定變化不大于5度,蠕變測試時不大于2度,并且溫度變化速率不大于每小時5度。
8.1.2 調整
所有調整只允許在*項測試前進行。
8.1.3 恢復
每項測試后,接下次測試前,運行秤充分的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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