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金湖鑫森儀表有限公司>>公司動態>>江蘇省淮安市檢方細查涉案數額為當事人免除刑罰
7月5日上午,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本來在家等待著接受刑事處罰的李某,握著該院副檢察長潘建文的手連連致謝,感謝檢察官的仔細審查讓他免除了刑事處罰。
2011年11月12日下午,李某酒后來到一大型超市閑逛。臨走時,他看中了一款掛鉤,便隨手將幾個掛鉤放進了口袋,但在出口處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并被帶到超市辦公室談話。超市工作人員問李某此事是私了還是到派出所處理,李某覺得為此事去派出所,傳出去以后難以做人,便答應私了。zui終,超市要求李某賠償1100元。為了盡快離開,李某只得如數交了賠償款。
回家后,李某覺得為了區區十幾元的掛鉤,超市卻讓自己賠償了1000多元,越想越是怨恨。幾天后,李某決定對超市進行報復。
2011年11月18日下午和11月20日下午,李某先后兩次來到該超市,用隨身攜帶的刀具將超市里一些商品悄悄劃破,隨后離開。超市發現物品被損毀后,立即報案,警方根據監控錄像,很快將李某抓獲。經價格鑒定部門鑒定,李某一共損毀超市物品33件,涉案物品價值人民幣7000余元。
事后李某家人主動賠償了超市損失,并向超市賠禮道歉。但根據法律規定,李某的行為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2012年4月27日,*機關將其移送至淮安市淮安區*審查起訴。
檢察官按照法律程序與李某進行了談話。李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此案沒提出任何異議。
檢察官在仔細審查涉案物品鑒定價格時發現,價格鑒定部門對涉案物品提供的相關鑒定金額是:被損毀的物品一共33件,零售總價格為8637.2元,將這些物品進行修復需要花868元,修復以后,這些物品再出售,價值人民幣7000余元,據此,鑒定機關認定:本案被損物品的涉案數額是7000余元。*機關也以此金額作為李某的犯罪金額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官在仔細研究涉案數額后認為:李某劃破的這些物品既然能夠修復,那么李某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金額,應是被毀物品的實際損毀的價值。
經研究決定,淮安區*將該案退回*機關補充偵查。卷宗退查后,淮安區*局立即向區物品價格鑒定機構提出對涉案物品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淮安區物價鑒定部門立即對*次的鑒定方法進行重新審視,得出的結論是:李某損壞的物品被損前零售總價格是8637.2元,修復費用一共需要868元,李某的毀物行為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金額應該是1728.2元。
卷宗再次移送到淮安區*。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損毀物品價值超過5000元的,才應追究刑事責任,而李某所損壞的價值只有1700余元。
6月27日,淮安區*作出決定:將該案撤回,建議*機關對李某作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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