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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海電子地磅鑒定需要條件
(一)新辦()、增項、延續的準予批準條件
1.具有與所制造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
2.具有與所制造計量器具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場所及條件;
3.具有保證所制造計量器具量值準確的檢驗條件;
4.具有與所制造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文件;
5.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
6.具有售后技術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7.所申請產品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
8.未列入國家決定淘汰或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
需要符合的具體條件按照所申請產品的生產*條件條件、計量檢定規程標準(見附錄6)。
?。ǘ┮郎暾堊兏鼫视枧鷾实臈l件
1.生產條件變更,準予批準條件同新辦();
2.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型式評價依據變更準予批準的條件為:
?。?)型式批準已進行相關變更,取得變更后的型式批準證書。
(2)相關生產條件、出廠檢驗條件未發生變化。
?。ㄈ┭a證的準予批準條件
申請人應在市級媒體(如《文匯報》《解放日報》《新民晚報》《東方早報》《新聞晨報》),刊登《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遺失公告。
?。ㄋ模┮郎暾堊N的準予批準條件
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電子地磅、電子汽車衡、電子叉車稱、電子吊秤、電子臺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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