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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宣傳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答:該法的適用對象為消費者和經營者。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經營者是指為滿足消費者的生活需求而提供商品或服務,從而獲取經營利潤的自然人、組織或法人。
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九項權利,究竟是哪九項呢?
答:該法第7條至第15條,詳細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包括: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賠償權、結社權、獲得相關知識權、受尊重權、監督權。
3、什么是知情權?
答:知情權又稱了解權、知悉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是消費者決定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前提。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的具體內容包括: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4、什么是賠償權呢?
答:賠償權即消費者在進行消費行為時,如果因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給其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消費者依法有權獲得相應賠償的權利。賠償權是對消費者損失的一種補救,也是對違規經營者的制裁。一旦消費者權益受損,便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使自己的這項權利。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的九大義務是哪些呢?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到第25條,詳細規定了經營者的九大義務:遵守法律義務、接受監督義務、保障安全義務、提供信息義務、出具單據義務、質量保證義務、售后服務義務、公平交易義務、尊重人格義務。這九大義務跟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是相輔相承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其實就是經營者承擔義務的結果。
6、如果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糾紛呢?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糾紛的解決方式,規定了有以下幾種:
(1)和解,消費者和經營者可以做出讓步,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解決爭議。
(2)調解,由消費者協會主持,在了解事實的前提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下,對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停和勸解。
(3)申訴,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將經營者的不法行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訴請,以便解決雙方間的糾紛,行政機關受理后,在調查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對不法經營者給予行政制裁。
(4)仲裁,在消費者與經營者就糾紛在事前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的前提下,一方可以根據協議向仲裁機關提請仲裁,仲裁機關要根據有關程序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雙方的糾紛予以裁決。
(5)起訴,消費者基于一定事實及證據,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訴請解決其與經營者的糾紛。
以上五種適用方式沒有先后順序,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
7、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哪些責任人主張自己的權利?
答: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不問真正的責任應由相關的哪一位經營主體承擔,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責任人主張權利,被選定者應當獨立承擔全部責任,之后,其可以向真正的責任人追償。這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稱為連帶責任。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3)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4)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5)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消費者要保護自己的消費權利,一定要注意時效性,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答:1、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的時效為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一年內。
2、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效為身體受到傷害、商品質量不合格、租金被延付或者拒付、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一年內。
3、“三包”(即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時效。消費者應當熟記7天、15天、30天、90天幾個時效規定。
(1)商品自購買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2)商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
(3)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時,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過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且修理者修理的產品要保證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時,因生產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超過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9、消費者要維權,搜集證據是很重要的,究竟哪些可以作為維權的證據呢?
答:證據就是與所購商品有關的發票、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保修卡、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或銷售商的承諾、警示或者安全標識(標志)等。
消費者認為產品存在缺陷,應當請國家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出具質量檢驗報告。
消費者認為由于產品或者服務的缺陷造成了損害,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如:造成人身傷害、殘疾、死亡的,要提供醫療單位和醫生的診斷證明,為治療所支付費用的單據,以及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等證據,安葬死者所支付費用的單據。
10、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應注意哪些主要事項?
答:1、不要超過“三包”期限。尤其是不要超過7天退貨的時限。
2、不要貪圖便宜,購買“處理品”。如果購買“處理品”出現了質量問題,則不能按照“三包”規定處理。如果因購買的“處理品”造成人身傷害,銷售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消費者應經過訴訟保護自己的權利。
3、消費者不要私下交易,12315是不受理這樣的申訴的。如果因私下交易的商品造成了人身傷害又協商解決不了的,只有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4、一定要索要發票。發票等同于消費者與經營者進行商品交易的合同,并且是有關經營者實施了銷售行為和銷售相關商品的直接證據。因此,該發票一定要載明銷售商的名稱以及銷售人員的姓名,商品的品牌、型號、規格、價款等,還需正規的稅務發票。
5、不要擅自拆動商品。商品如果出現質量缺陷,要證明屬于制造或者設計方面的問題,就要保持出現質量缺陷的原狀。
6、不要超過申訴時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同時效內,消費者享受不同的權利。
7、申訴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
案例分析
1、酒樓未明示收取“開瓶費”,法院終審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王到某大酒樓用餐時自帶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樓服務員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費,王發現其中包含了100元的“開瓶服務費”。王認為,該酒樓向其收取“開瓶費”是帶有強制性的行為,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權,要求對方返還“開瓶費”100元,并賠禮道歉。該大酒樓辯稱,酒樓菜譜中已經注明“客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50%另收取服務費,本酒樓沒有的酒水按100元每瓶收取服務費”內容,故不應返還。雙方爭執不下,王于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該大酒樓在菜譜中注明的自帶酒水另收取服務費的規定是單方意思表示,屬格式條款,應屬無效。酒樓加收“開瓶費”的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一審判決其返還王開瓶費100元。酒樓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大酒樓事前沒有明示消費者收取開瓶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權利,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終審判決酒樓退還消費者王所支付的“服務費”100元。
對于加重消費者義務的重要條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沒有以一些特別標示出現或出現于一些特別顯著醒目的位置,則無法推定消費者已經明知。該大酒樓沒有證據證明其事前明示消費者收取“開瓶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權利,其應當就此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做出上述終審判決。
2、墻面陶瓷磚有色差,消費者獲賠。
案情:消費者鐘某在某裝璜材料店以436元的價格購買了300塊墻面陶瓷磚。鐘某找施工隊在衛生間進行安裝,施工隊安裝一部分后,鐘某發現部分墻面陶瓷磚有色差,于是找到經銷商,經銷商解釋說:墻面磚在安裝前都在水里浸泡,所以才會出現色差現象,等水份干后,就不會有色差了。鐘某相信了經銷商的解釋,讓施工隊繼續安裝。誰知安裝完一個星期后,墻面陶瓷磚仍然有色差現象。鐘某于是找到經銷商要求全部鏟除重新安裝,經銷商認為雖然商品是自己售出的,但商品質量問題是廠家的事,與已無關,不愿承擔責任。消費者一氣之下向12315投訴。
分析:安裝墻面陶瓷磚是美化、潔凈居室和建筑的一種常見措施。墻面陶瓷磚顏色是否存在差異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真實意愿和整體美觀效果。國家將陶瓷磚的表面顏色作為陶瓷磚表面質量的檢驗項目之一,可見陶瓷磚的顏色是否一致直接關系到陶瓷磚本身質量的好壞。本案中,消費者購買了300塊墻面陶瓷磚,竟有80余塊存在顏色差異,不得不使人懷疑該墻面陶瓷磚的質量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消費者購買墻面陶瓷磚要求顏色統一,但經銷商在向消費者銷售時未向消費者告知該瓷磚可能存在顏色差異。并且,消費者在安裝后發現該瓷磚存在顏色差異并提出疑問時,經銷商未作真實回答,已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因此,經銷商應承擔全部責任。
3、手機退貨,折舊費怎樣計算?
案情:一位消費者購買了一臺手機,在兩個月之內,多次出現非正常關機等問題,修理了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經過交涉,經銷商同意換同型號的手機,但該消費者堅持退貨,經銷商稱可以退,但要按每天0.5%收取折舊費。該消費者不明白這個折舊費怎樣計算?有沒有相關的標準?
分析:《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更換手機主機設定了五種情況。兩種情況是在購買之日起15天之內,手機主機出現性能故障的,一種是經過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是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天未修好的,后一種是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天未修好的,都由銷售者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沒有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型號的手機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退貨,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手機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接口卡等附件,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附件的,按發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在《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收取退貨折舊費只有一種情況,即符合換機的條件,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但消費者不愿意換機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并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率為每日0.5%。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如果在此期間修理過,還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其公式為:手機價款×0.5%×(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天數-修理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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