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包振蕩沖擊試驗方法的基本標準QB/T 292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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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箱包的振蕩沖擊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日用箱包。
2 原理
在箱包中加載規定的負重后,通過提把或*打開的拉桿將箱包提起,在規定的行程內以一定的速度和自身所承載的重力往下俯沖,再通過彈簧對力的吸引和釋放使箱包受到沖擊和振蕩,從而檢驗提把、拉桿、箱體(包體)的質量。
3 裝置
箱包振蕩沖擊試驗機應包括3.1~3.4規定的部件。
3.1 金屬支架,高度不低于2000mm。
3.2 沖擊裝置,可上下運動,減震彈簧常數為17.54N/mm。
3.3 控制裝置,可調節試驗速度,設定沖擊試驗次數,有試樣中途跌落自動停機功能。
3.4 記錄裝置,有自動記錄和記憶功能。
4 試樣的準備
試樣在溫度18℃~25℃的環境下至少應停放1h,試樣在停放期間不應受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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