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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事包檢驗規則
1.組批
以同一批原料投產、按同一生產工藝生產出來的同一品種的產品組成一個檢驗批
2.出廠檢驗
a.產品出廠前必須經過逐件檢驗,經檢驗合格并附有合格證方可出廠。
b.檢驗項目:感官檢驗。
c.合格判定:檢驗項目中三項略有缺陷,應視為合格品。
3.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產品結構、工藝、材料有重大改變時;
b)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c)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d)正常生產時,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4.抽樣數量: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三只。其中負重、配件耐用度、拉鏈拉合輕滑度各檢驗兩個樣品,如果有一個樣品不合格,則檢驗第三個樣品。
5.合格判定:
6.單只判定原則
7.條中如有一項不合格,即判該產品不合格。技術要求中其他各項累計超過三項不合格者,則判該產品不合格。如產品出現影響使用功能的缺陷,即判該產品不合格。
8.批量判定原則
a)天然革公事包:在三只被測樣品中,如只有一只不合格,則判該產品合格;如有二只不合格,則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復驗。復驗中如有五只產品合格,即判該產品合格。
b)人造革、合成革公事包:在三只被側樣品中,三只全部合格,則判該批產品合格。如有一只不合格,則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復驗。復驗中如有五只產品合格,即判該批產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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