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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改善水環境質量,完善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按照《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要求,現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農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 理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農藥工業企業、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本標準。
農藥工業企業、生產設施和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 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固體廢 物污染控制標準。
新建企業自202□年□月□日起,現有企業自202□年□月□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 染物排放標準》(GB 21523-2008)中的相關規定,《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523-2008)同時廢止。各地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 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農藥工業企業、生產設施和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參考GB 7472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4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1889 水質 苯胺類的測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 11906 水質 錳的測定 高錳酸鉀分光光度法;GB 11911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192 水質 有機磷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等文件編制而成。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及相關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規定,建立企 業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水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按要求開 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全鹽量自行監測頻次至少為每季度一次、綜 合毒性的自行監測頻次至少為每年兩次,其他排污單位至少為每年一次。
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 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 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障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3.水污染物的監測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的規定執行。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排 污口)、采樣測試平臺。
4.以協商方式確定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時,企業自行監測數據應及時共享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
5.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應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6.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后出臺的其他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明確適用于本行業,也可采用該監測方法標準。
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
1.污水排放口和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 HJ 91.1 的規定。
2.應按照 GB 15562.1 和《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污水排 放口或采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標志牌,并長久保留。
3.污染雨水應當收集、處理并達到本標準后從企業污水總排放口排放,不得從雨水排放口 排放。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的農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農藥工業建設 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 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農藥工業企業、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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