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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規范廣東省自動監測站的運行管理,保障監測數據“真、準、全”,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相關要求,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為規范廣東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建設及運行管理,保障監測數據“真、準、全”,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粵府辦〔2017〕19號)《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20〕15號)《關于做好廣東省空氣質量評價監測網絡站點社會化運維交接工作的通知》(粵環辦函〔2019〕14號)《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 號)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省控氣站”)是指省生態環境部門投資建設和上收監測事權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監測項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顆粒物(PM10、PM2.5)和氣象五參數(風速、風向、氣溫、氣壓、相對濕度),其他監測項目根據需要確定。
站房建設
站房需配備三級防雷、排風設施和穩壓電源等基礎保障設施;除預留滿足常規監測的采樣口外,至少還應在房頂預留 2 個采樣口以開展儀器比對等工作;站房外應安裝 1.8 米以上防護欄,沒有安裝條件的,對站房所有區域實施封閉式管理,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站房定采樣區周圍應安裝 1.2米以上防護欄,進入采樣區通道應安裝 Z 字梯,沒有安裝條件的,應采取固定直爬梯、加裝護欄等安全防護措施。
駐市監測機構每年應對永久式建筑物的站房進行防水、防潮、保溫等整體維護,對不能滿足監測條件的板房式站房進行更換;及時
維修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站房及其輔助設施損壞。
運行管理
省控氣站點位一經設立,原則上不予調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進行技術審核,經省生態環境廳批復同意后,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實施。儀器設備搬遷后需通過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技術核驗,搬遷工作應在2日內完成。
設備管理
儀器設備的選型、安裝調試、試運行及驗收必須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設備報廢由固定資產所在單位執行。儀器設備達到使用年限(一般應使用超過 6 年),經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評估已不能繼續使用,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報廢的,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應及時組織進行更換、驗收。
停運管理
省控氣站停運超過4天的,由市生態環境局提前一周提出申請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委 托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核實情況后,批準同意;省控氣站停運 4 天以下的,由市生態環境局提前 3 天提出申請報省生態環境廳并抄送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由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批準同意。
本辦法適用于省控氣站的運行管理。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對轄區內市控氣站的管理可參照執行。國控氣站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干擾管控同時參照本辦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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