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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和指導報廢機動車拆解的環境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對《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348—2007)進行修訂,編制形成了《報廢機動車拆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高達3.72億輛,約為2007年的6.5倍。機動車總量的爆發式增長勢必引起報廢機動車數量的顯著上升。為規范報廢機動車拆解行業環境管理水平,提升拆解企業污染控制能力,有效解決機動車拆解過程中的環境與安全問題,我國相繼出臺并實施了《報廢機動車回 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 第 715 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 施細則》(商務部令 2020年第 2 號)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技術規范》(GB 22128—2019)等條例與規范。同時,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7年發布并實施《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 348—2007)(以下簡稱“《技術規范》”)。
然而,我國報廢機動車拆解行業仍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拆解企業整體水平較低、拆解技術和設備落后,回收拆解的工藝流程簡陋,分揀水平和再利用水平不高。部分企業沒有專用的拆解設備, 可能引發二次污染。二是報廢機動車拆解行業環境管理水平滯后和企業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并存。拆解場地與拆解產物處置不規范、危險廢物管理不完善,導致資源的嚴重浪費,也對生態環境造成極大威脅。因此,為強化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提升資源利用率,促進循環經濟健康發展,有必要對《技術規范》進行修訂。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防治報廢機動車拆解過程的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質量,規范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管理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章節設置包括:前言、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 件、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企業建設污染控制要求、企業運行污 染控制要求、企業污染物排放要求、企業管理要求、環境監測與應 急預案以及附錄 A 報廢機動車主要拆解產物特性及去向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7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代替《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2007)。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2007)廢止。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改標準名稱為《報廢機動車拆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明確了電動汽車、回用件、非道路移動機械、動力蓄電池、拆卸、報廢機動車破碎 殘余物的定義;
——修改了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的定義;
——細化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建設、運行污染控制及污染物排放要求;
——增加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管理、企業環境監測與應急預案要求;
——增加了附錄 A 報廢機動車主要拆解產物特性及去向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報廢機動車拆解相關的術語和定義,報廢機動車拆解總體要求,企業建設、 運行的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環境管理要求以及環境監測與應急預案要求。
本標準規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20891 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22128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 50037 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T 50483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標準;HJ 519 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 103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 1186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SB/T 11160 報廢汽車破碎技術規范。
企業污染物排放要求:
1.水體污染物排放要求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廠區收集的初期污染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廢水等應通過 收集管道(井)收集后進入
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并達到 GB8978 相關排放標準后方可排 放。
2.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
a: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煙氣排放設施排放的廢氣應滿足GB 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氣 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
b: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應排至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 統,并監測其排放值是否符合 GB16297 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
c: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廠區及易產生粉塵的生產環節采取有效防塵、降塵、集 塵措施,收集拆解過程產生的揚塵、粉塵等,廢氣通過除塵過濾系統凈化引至高處達標排放, 并監測其排放值是否符合 GB16297 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
d: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生的廢制冷劑,涉及《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所列物質應 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管理,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制冷劑應當按照相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求進行管理,不得向大氣排放。
e: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應滿足 GB 14554 中的相關要求。
3. 噪聲排放控制要求:
a: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減小廠界噪聲,滿足 GB 12348 中的相 關要求。
b:對于破碎機、分選機、風機等機械設備,應當采用合理的降噪、減噪措施。如選用低 噪聲設備,安裝隔振元件、柔性接頭、隔振墊等。
c:在空壓機、風機等的輸氣管道或在進氣口、排氣口上安裝消聲元件,采取屏蔽隔聲措 施等。
d:對于搬運、手工拆解、車輛運輸等非機械噪聲產生環節,宜采取可減少固體振動和碰 撞過程噪聲產生的管理措施,如使用手動運輸車輛、車間地面涂刷防護地坪、使用軟性傳輸 裝置等措施;加強工人的防噪聲勞動保護措施,如使用耳塞等。
4. 固體廢物污染控制要求:
a:除回用件之外的其它固體廢物,應當按危險廢物、一般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進行合 理分類,不能自行利用處置的,分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經營范圍或具有相應處理能力的單 位利用或處置。
b:貯存過程應采取防止貨物和包裝損壞或泄漏的措施。
c:除滿足上述要求外,拆解過程中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應滿足 GB18599 的其他相關要求; 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貯存時間不宜超過 1 年,并滿足 GB 18597 中的其他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建設、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具備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的企業,除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依 法取得行業資質外,還應符合本標準。
非道路移動機械拆解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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