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文件市監計量發[2021] 50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下達《2021年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定、修訂及宣貫計劃》的通知》,由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為主等單位承擔了《大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儀在線校準規范》的制定工作,目前該校準規范征求意見稿等文件現已完成,現向全國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溫室氣體控制和大氣污染的防治是建立在有效監測數據基礎之上的,面對我國龐大的大氣環境在線監測體系,如何保證各級、各部門監測數據的準確、量值統一和溯源性是關系到國家污染排放治理經濟杠桿能否合理調控、環保執法力度是否科學合理、測量數據國際同行是否認可、大氣排放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的舉措能夠實施的關鍵因素之一。
隨著環境形勢的日益嚴峻,大氣環境自動監測行業、市場與應用領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大氣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網絡的構建為環境質量數據的實時發布、空氣污染預警等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但也存在監測數據分散性大,可比性差,不確定度高等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大氣本底觀測對低濃度、吸附性和腐蝕性氣體成分量的測量需求對傳統的儀器校準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一方面,這些氣體的標準物質難以維持長時間穩定,影響了校準的準確度;另一方面,我國大多數大氣環境監測儀器校準與使用是分開進行的,校準所使用的標準氣體與實際環境氣體的基質存在顯著差異,導致校準結果偏差較大。大氣環境監測儀器應根據所使用的環境狀況,在類似使用環境條件下進行校準。開展大氣環境監測在線動態校準系統研究,對提高數據統一性、有效性和準確性具有重要意義。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空氣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成份量自動監測質量評估工作,提出了本校準規范制定計劃。
本規范為首次制定。本規范的儀器線性參數、誤差技術指標參考了環辦監測函〔2017〕2024號附件:2018年重點地區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案、HJ 759—2015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 氣相色譜—質譜法等標準。
校準環境條件:
(1)環境溫度:(15~35)℃;(2)相對濕度:≤85%;(3)大氣壓:(80~106)kPa;(4)供電電壓:AC(220±22)V,(50±1)Hz。
校準結果表達:
校準結果應在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上反映,校準證書或報告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標題,如“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b)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c)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
d)證書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
e)送校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f)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
g)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受日期;
h)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對抽樣程序進行說明;
i)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
j)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
k)校準環境的描述;
l)校準結果及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
m) 對校準規范的偏離的說明;
n)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簽發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以及校準日期;
o)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聲明;
p)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或報告的聲明。
復校時間間隔:
儀器復校時間間隔由使用者根據儀器的使用情況、儀器本身性能等因素所決定,推薦復校時間間隔不超過1年。在相鄰兩次校準期間,如對儀器的檢測數據有懷疑或儀器更換主要部件及修理后,可考慮對儀器重新校準。
本規范適用于測量大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在線監測氣體分析儀(以下簡稱儀器)的校準。
本規范涉及117種揮發性有機物(見附表E)監測氣體分析儀工況測量范圍:(0~500)nmol/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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