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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號)、《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等有關要求,指導和推動用電、工況自動監控規范建設和使用,強化非現場監管,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及污染治理設施用電(能)
監控系統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重點污染源的監管,豐富、擴充現有連續監控的指標參數和非現場監管手段,一方面與現有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相互補充,提高污染源自動監控準確性和可信度,另一方面,對于不 具備濃度自動監測條件的排污單位實施用電(用能)監控等間接反映生產排放的連續自動監控方式。受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委 托,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開展《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及污染 治理設施用電(能)監控系統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技術 指南)的編制工作。
本技術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技術指南。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93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 5016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7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312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T 17214.1 工業過程測量和控制裝置工作條件 氣候條件;GB/T 17215.321 交流電測量設備 特殊要求;GB/T 1762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系列標準;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353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
安裝要求:
(1)現場端用電(能)監控系統安裝施工應符合 GB 50093、GB 50171 等標準的規定。(2)用電(能)監控應滿足 GB/T 17215.321 的要求。(3)布線應符合 GB 50312 要求,電纜敷設應符合 GB 50168 的要求。(4)現場端用電(能)監控設備所在站房應具備防雷系統,應符合 GB 50057 的規定。電源 線和信號線均應設置防雷裝置。(5)用電(能)監控系統現場安裝的數據采集設備及配件適應環境的能力應符合 GB/T 17214.1 的要求,抗電磁干擾能力應符合 GB/T 17626 的相關要求,數據傳輸終端宜安裝在室內。(6)安裝調試人員、電工、安全工程師、安全監督員應有相關資質,滿足電力施工相關要求, 在安裝施工過程中,應按照排污單位用電(能)監控信息自行備案表進行安裝調試,安裝調試應 避免對安全生產和環境造成影響,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對原有用電線路造成影響。(7) 數據采集傳輸設備應保證穩定運行,避免斷電。
安裝點位要求 :
用電(能)監測點位應包括總用電(能)監測點位、生產設施用電(能)監測點位、污染治 理設施用電(能)監測點位等。
用電(能)監控設備安裝點位須根據排污許可證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廠一策”應急管 控方案所示信息及現場實際情況開展,原則上要求全面覆蓋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治理設施,對總 用電、涉氣生產線、生產工序、生產裝置及其對應廢氣污染治理設施的核心用電設備,均應安裝。 生產、污染治理涉及多級工藝的,應在反映關鍵工況的設備處安裝;采取多路供電或主備用供電 的,應安裝在設施總線前端,嚴禁漏裝;在準確反映排污單位停限產、錯峰生產、污染治理設施 運行情況的前提下,布設的點位數量力求精簡。
總用電(能)監控設備安裝在排污單位總進線回路,生產設施用電(能)監控設備安裝在排 污單位的生產線總回路及主要生產設備回路,污染治理設施用電(能)監控設備安裝在排污單位 的治污工藝總回路及主要治污設備回路。
判定方法:
運用用電(能)監控系統采集的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狀態數據,采用經驗模型評估和人工審 核相結合的方法,對排污單位運行狀態和異常情況進行判定。
本技術指南適用于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及污染治理設施用電(能) 監控系統的組成和功能、安裝與技術要求、信號通訊與傳輸協議、 判定方法、驗收、日常運行管理等,提供判定生產設施與污染治理 設施運行狀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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