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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一步指導和規范內蒙古自治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用于礦山生態恢復的技術工作,經研究,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決定制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用于礦山生態恢復技術規范 采坑回填》地方標準,現面向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建議。
隨著工業水平的不斷提高,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工業城市也面臨著很大的生態和環境問題。長期以來,由于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忽視環境保護,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突出的生態問題。以包頭市為例,伴隨著資源的開發和開采,包頭市形成了大量礦坑和砂坑,工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使得工業固體廢物急劇增多,歷史遺留固體廢物還未得到妥善解決,新增固體廢物又增加了一定的環境治理壓力。
大宗工業固廢的礦坑回填是較為常見的固廢處置技術。例如,煤矸石開采后,把煤矸石當作一種材料加工并且回填到采空區,可以避免采空區的地表塌陷,還可以對回填區進行規劃,進行景觀設計或建筑設計等。因具有孔隙而穩定性較差,故在回填后一般要對地基進行夯實處理。尾礦回填可以大量消納尾礦,是一種極為有效的尾礦減量化利用技術。尾礦回填的技術種類很多,其中目前最為常用的就是膠結充填技術。以尾礦回填采空區,可以代替原本的水泥膠結填充體,此種方法不僅可以消納大量尾礦,還可以降低回填成本。當前,尾礦常與具有一定活性的工業廢物如冶煉渣一起混合制備回填膠砂,可以實現全尾膠結填充,既滿足了回填技術要求,還綜合利用了工業廢棄物,具有發展前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的開展,多個省市陸續開展了利用一般工業固廢對廢棄礦坑、砂坑進行生態修復的試點工作,并在管理政策、制度上開展了大量的探索,“無廢城市”建設試點亮點模式獲得生態環境部的高度認可。
本標準對規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廢棄砂坑、礦坑作業,防止二次污染,促進采坑區生態恢復治理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有效支撐。該標準是開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的一項重要標準,也是堅持生態優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對采坑進行回填和生態恢復的環境及地質調查和評估、可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篩選評估要求、設計施工要求、回填過程要求、生態恢復及后期監測要求。
本標準內容引用的文件有:GB/T 0282 水文地質調查規范(1:50000);GB 508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T 14506 硅酸鹽巖石化學分析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34330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 19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557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蕩法;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702 固體廢物 汞、砷、硒、鉍、銻的測定
微波消解/原子熒光法;HJ 761 固體廢物 有機質的測定 灼燒減量法;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NY/T 1121.16 土壤檢測 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鹽總量的測定。
可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行生態恢復的采坑應位于地質穩定區域,不應位于下列地區:a)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水源保護區;b)洪泛區和泄洪道;c)巖溶發育區,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d)多年凍土區;e)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回填采坑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主要包括:a)鋼鐵冶煉等過程產生的冶煉廢渣;b)工業燃煤鍋爐生產過程產生的粉煤灰、爐渣、脫硫石膏;c)煤矸石;d)尾礦;e)廢石;f)其它滿足相應要求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設計施工要求:1.采坑生態恢復總占地邊界原則上不應超過其歷史邊界,除必要的邊坡修正等安全措施外,不允許擴大采坑范圍。根據采坑的規模和建設條件做出分期和分區建設的總體設計。2.采坑生態恢復主體工程應包括:基礎及防滲系統、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雨污分流系統、頂部阻隔覆蓋系統、植被及環境監測系統等。根據采坑水文地質條件實際情況,可選擇設置地下水導排系統。3.為確保施工安全及回填體穩定性,應對主體工程的地質安全性進行評估,必要時應放出足夠的邊坡。4.坑底清基過程中,應對發現的可能影響地基穩定的溶洞、采空區域、地下水斷層破壞等進行清理、平整、地下水導排等處理。
回填及生態恢復后環境質量監測: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本標準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中西部地區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對采坑進行回填和生態恢復過程的評估、設計、運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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