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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生態環境部組織制定了《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截止時間2020年9月25日前。
全國目前已公布約1.2萬家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其中已有19個省份,近6000家企業開展了隱患排查工作。在《指南》編制過程中,編制組現場調研16家企業,并從上海、河南、四川等省份抽取18份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進行分析,行業類別涉及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等行業。
從國內實踐情況看,一是已有不少企業建立了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檔案,囊括了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和整改臺賬等;二是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能夠包含原輔料及產品清單、生產工藝及產污環節、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及措施等基礎信息;三是排查方法基本采用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現場排查等多種方式結合;四是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均能夠給出關于設施、措施等的整改結論。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不少企業隱患排查工作和自行監測工作界限不清,不少企業利用自行監測等手段排查隱患,開展整改工作,認為一年內兩項工作開展其中一項即可;二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涉及的行業類別眾多,土壤污染預防設施和措施存在較大差異,采用統一規范和標準難度較大;三是現場調研的14家企業,開展重點區域或者重點設施設備防滲漏、流失、揚散日常檢查工作的僅有4家,占比較少,企業土壤環境保護意識仍然不強。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明確要求,但重點單位尚未全部按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指南》提出,重點單位原則上應在本指南發布后一年內,以廠區為單位開展一次全面、系統土壤污染隱患排查。之后,可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定期開展重點排查,原則上每2-5年排查一次。企業可結合行業特點和生產實際,優化調整排查頻次和排查范圍。對于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等發生變化的場所,或者新改擴建區域,應補充開展全面排查。
企業應當結合生產實際開展排查,重點排查:1.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滲漏、流失、揚散的土壤污染預防功能(如加裝陰極保護系統的單層鋼制儲罐,帶泄漏檢測裝置的雙層儲罐等;設施能防止雨水進入,或者能及時有效排出雨水),以及有關預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2.在發生滲漏、流失、揚散的情況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進 入土壤的設施,包括二次保護設施(如儲罐區設置圍堰及滲漏液收集溝)、防滴漏設施(如小型儲罐、原料桶采用托盤盛放),以及地面防滲阻隔系統(指地面做防滲處理,各連接處進行密封處理,周邊設置收集溝渠或者圍堰等)等。3.是否有能有效、及時發現及處理泄漏、滲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設施或者措施。如二次保護設施需要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地面防 滲阻隔系統需要定期檢測密封、防滲、阻隔性能等。
企業應依據隱患排查臺賬,因地制宜制定隱患整改方案,采取設施設備提標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土壤污 染隱患,如在防止滲漏等污染土壤方面,可以加強設施設備的防 滲漏性能;也可以加強有二次保護效果的阻隔設施等。在有效、及時發現泄漏、滲漏方面,可以設置泄漏檢測設施;如果無法配 備泄漏檢測設施,可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來代替。整改技術要點可參考附錄A。如果在排查過程中發現土壤已經受到污染,應制定相應處置方案,避免污染擴散。
本指南適用于重點單位在正常生產經營中,為保證持續有效防止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組織開展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礦企業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可參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規定事宜,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或規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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