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地方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改善水環境、大氣環境質量,重慶市生態環境局擬制定《電解錳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局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現就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征求意見,請于2019年10月20日前將書面意見及電子版進行反饋,逾期視為無意見。電子郵箱:zhaolizd@126.com。
電解錳是我國重要的冶金、
化工原材料,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戰略地位,廣泛應用于鋼鐵工業、化學工業、輕工業、建材工業、國防工業、電子工業以及環境保護和農牧業。
但是電解錳行業生產過程中會產生的工業廢水主要有礦井廢水、含鉻廢水、含錳廢水以及錳渣滲濾液,涉及的污染物主要有總鉻、六價鉻、pH、色度、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錳、石油類、總鐵等;產生的工業廢氣主要有含塵廢氣、酸性廢氣、堿性廢氣,主要污染物涉及顆粒物、錳及其化合物、硫酸霧、氨等。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針對電解錳行業制訂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電解錳行業企業生產廢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一切排污單位”或“其他排污單位”的項目和限值;大氣污染物執行《重慶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50/418-2016)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等現行標準。上述標準在生態環境保護的早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其綜合性較強,是針對所有排污單位制定的標準,應用在電解錳行業污染物排放控制上顯得缺乏針對性,同時,由于部分標準制定時間較早,標準制定過于寬松,與當前的污染治理技術水平相脫節,已不能滿足當前生態環境管理的需求。
本標準規定了重慶市電解錳行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礦山開采企業、電解錳企業產生的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的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電解錳行業企業產生的環境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2008);錳渣庫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Ⅱ類)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 2001)規定;陽極泥、鉻渣屬于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
本標準共規定了14項術語定義,分別為電解錳行業、錳礦開采企業、電解錳企業、現有企業、新建企業、直接排放、間接排放、公共污水處理設施、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單位產品工業廢水產生量、標準狀態、允許排放濃度、無組織排放、排氣筒高度。
本標準水污染物控制指標包括總鉻、六價鉻、pH、色度、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錳、石油類、總鐵10項水質指標。大氣污染物包括顆粒物、硫酸霧、錳及其化合物和氨等4項大氣指標。
通過實施新的排放標準,將促使重慶市電解錳行業企業加大產品結構調整、技術升級、清潔生產審核和污染治理的力度,促進行業或產業的升級換代,淘汰一批污染嚴重且治理難以達標的落后企業和產品工藝,加快結構性污染治理的步伐,減少污染物排放。新標準通過提高環境準入門檻,將促進一些環境容量占用嚴重、經濟總量較小、治理無望的企業盡快關停,為重慶市電解錳行業企業集中地區經濟發展騰出更多的環境容量,為更多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提供環境空間。(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資料來源: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