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落實國務院促進物流降本增效、推動道路運輸車輛“三檢合一”有關工作要求,整合現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和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驗標準,解決強制性國家標準中有關內容不協調、不一致等問題,公安部牽頭組織起草了新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請填寫《意見反饋表》并于2019年8月11日前將書面意見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形式反饋至標準起草組。傳真:0510-8550315,郵箱:jczx001@126.com。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要求和檢驗結果處置。
本標準適用于具備安全技術檢驗資質的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本標準也適用于從事進口機動車檢驗檢測的機構對入境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批準進行實際道路試驗的機動車和臨時入境的機動車,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本標準不適用于拖拉機運輸機組等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
需要注意的,送檢機動車應清潔,無滴漏油(水)現象,輪胎完好,輪胎氣壓正常且胎冠花紋中無異物,發動機應運轉平穩,怠速穩定,無異響;裝有車載診斷系統(OBD)的車輛,不應有與防抱制動裝置(ABS)、電動助力轉向系統(EPS)及其他與行車安全相關的故障信息;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不應有與動力電池有關的報警信號;組成汽車列車的牽引車準牽引總質量應大于等于掛車總質量,組成乘用車列車的乘用車在設計和制造上應當具有牽引功能;集裝箱車、集裝箱運輸半掛車不應載有集裝箱。對達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檢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書面告知送檢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所有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不應出現被鑿改、挖補、打磨、墊片、重新涂漆(設計和制造上為保護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而采取涂漆工藝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現象。(更多詳情請查看附件)
(資料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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