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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范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格式與內容(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郵箱:hssffc@mee.gov.cn,截止時間郵箱:hssffc@mee.gov.cn
我國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開始進行近地表處置方面的研究。我國低中放固體廢物處置場的設計主要參照法國奧布處置場。截至目前,我國已建成西北、北龍、飛鳳山、龍和 4 座處置場。
放射性廢物處置環境影響評價就是對處置設施運行及關閉后造成的潛在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論證工程設計及環保設施的實施能否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對該影響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評價。
目前,《放射性固體廢物淺地層處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格式與內容》(HJ/T 5.2-1993)中規定的處置設施各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深度、編寫的具體要求,與《放射性廢物分類》《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安全規定》等當前監管體系相關要求明顯脫節,也與我國當前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體系不相適應,已不能滿足當前放射性廢物處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的需要。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范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則、規范性技術要求及其格式與內容。
《核設施環境保護管理導則 放射性固體廢物淺地層處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格式與內容》(HJ/T 5.2-93)首次發布于 1993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標準名稱調整為“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格式與內容”;
——修改了適用范圍;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
——按照最新標準、導則和其他最新技術成果,根據我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環境影響評價實踐的經驗總結,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的評價標準、評價范圍、環境質量調查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增加了安全全過程系統分析相關內容;
——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格式與內容調整至附錄 A。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核設施環境保護管理導則 放射性固體廢物淺地層處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格式與內容》(HJ/T 5.2-93)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則、規范性技術要求及其格式與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新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其他類型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如巖洞型處置的環境影響評價可參考執行,極低放固體廢物填埋的環境影響評價可根據需要對各階段相應內容進行合并和簡化后參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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