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江蘇省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行業污染控制要求,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征求意見,請于4月24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電子稿請發送至聯系人郵箱fangyan@jsep.com,電話:025-58527397)。
《江蘇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提出:“健全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完善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化工園區等監管要素管理技術規范,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生物多樣性保護、環境健康等領域的標準制訂與研究,力爭建成全國覆蓋面最廣、類型最全、質量最高、匹配度最優的標準體系。到2025年底,研究制(修)訂生態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范等生態環境標準項目70項以上”。含重金屬污泥包括電鍍及酸洗污泥、含銅污泥、含鎳污泥、含鉻污泥等,是江蘇省內產生量較大的危險廢物類別,綜合利用企業較多,但相關標準仍有所欠缺。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規程內容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含重金屬污泥的入廠分析、貯存、綜合利用過程及產物污染控制的技術要求和綜合利用企業運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企業選址、工程設計及建設、運行管理以及與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有關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產廢企業自建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設施參照本文件執行;有專用標準的,同時執行專用標準。本文件不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含重金屬污泥項目。
總體要求:
1.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應符合DB32/T 4370的相關要求,保證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全過程的環境風險可控。
2.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設施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新建設施應進入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
分析檢測:
1.應結合含重金屬污泥特性、綜合利用工藝及污染控制要求,制定入廠接收標準:
a)應明確目標金屬含量下限;以銅回收為主的污泥,銅含量不應小于1%(干基計);
b)應明確雜質金屬元素(鈹、鉻、鎳、銅、鋅、銀、鎘、鋇、汞、鉛)、砷、硒、氟化物等污染物含量上限;
c)火法冶煉企業還應明確硫元素、氯元素等污染物含量上限;
d)濕法回收企業還應根據工藝除雜效率及綜合利用產物標準或廢水排放標準中涉及的污染物指標,明確入廠接收標準中的污染物含量上限。
2.應設置化驗室,配備滿足入廠分析、
過程控制及產物檢測的檢測能力,并制定檢測方案,明確檢測因子、方法及頻次:
a)應至少具備目標金屬元素、雜質金屬元素、氟化物、含水率等項目的檢測能力;
b)火法冶煉企業還應具備硫元素、氯元素等項目的檢測能力;
c)濕法回收企業還應具備氨氮、總磷、硫酸鹽、氯化物、COD、pH、色度、懸浮物等項目的檢測能力。
3.應對每批次進廠的含重金屬污泥進行成分分析,分析結果應與入廠接收標準進行對照;對同一來源、組分穩定的含重金屬污泥可以減少檢測頻次,但不宜少于每月1次。
4.應制定化驗室操作規程及質量保證措施,分析檢測結果應可靠。
貯存:
1.應根據物料類別、數量、形態、性質和污染防治等要求進行分類、分區管理,明確區分接收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一般固體廢物及次生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貯存能力不宜低于15日的設計生產要求。
2.含重金屬污泥的收集、貯存、運輸應滿足GB 18597和HJ 2025的相關要求,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地面、導流槽應無積液。
3.預處理車間及生產車間內的危險廢物存放、配伍區域應采取有效的防滲、防腐、防漏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滲濾(漏)液、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等污染物的產生。
4.停產6個月以上的企業預處理車間、生產車間等非貯存設施不應存放含重金屬污泥、中間產物、次生固體廢物等。
監測要求:
1.應根據HJ 819中的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等要求編制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
2.應根據自行監測方案對場址和設施周邊的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開展自行監測,確保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過程不對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信息公開:
1.企業應在官方網站或公共媒體上按季度公開綜合利用產物相關信息,包括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及污染控制標準、主要有害雜質含量、綜合利用產物流向等,按年度公開使用綜合利用產物的企業相關信息,包括綜合利用產物的來源、接收量、使用量、貯存量、使用方式等。
2.企業應定期在廠區對外公布的企業信息欄或官方網站公開監測結果等相關信息。
3.企業每年應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