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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2022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的《煤基活性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已完成,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寧夏回族自治區空氣質量改善“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逐步補齊大氣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短板,研究制訂重點行業地方大氣污染排放標準,有效銜接環境空氣質量管理需求”,對 DB64/819-2012 進行有效務實的補短、修訂恰逢其時。此外,隨著重點行業企業績效評級工作的逐漸深入,活性炭行業也需要推出標桿企業,以引領行業向更高水平發展,這就亟需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能適應當前行業的發展實際,因此對標準進行系統梳理,結合行業發展實際和大氣環境管理需求開展標準的修訂工作也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現實需求。“十四五”期間,通過 DB64/819-2012 的修訂實施,合理完善和收嚴部分排放因子,增加對有毒有害污染因子的控制,引導企業增加全系統除塵利用、可燃氣體能源回收利用及 VOCs 治理等措施,減少排污節點和能耗、物耗,向著規模化、自動化、低消耗、無污染的清潔生產工藝發展。對于指導活性炭行業開展綠色化改造提升,源頭降低工業污染排放,引領產業發展,全面推進產業綠色轉型具有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適應新形勢下環境治理的發展要求,使得標準更加科學、貼合實際情況;同時,為推進大氣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推2025年地級城市實現環境空氣質量全面達標,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煤基活性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64/819-2012)的修訂非常緊迫。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給出的規則起草。參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37186 氣體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譜分析法;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等規程編制。
本標準規定了煤基活性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煤基活性炭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煤基活性炭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煤基活性炭的再生生產。
污染物監測一般要求:
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 HJ 819 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2.炭化爐、活化爐及爐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當地監控中心聯網。企業應按照 HJ 75 和 HJ 76 的要求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4.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
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T 373、HJ 75、《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的規定執行。對于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
2.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HJ/T 55 的規定執行。
3.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3所列監測方法標準。
4.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實施與監督:
1.本標準由縣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2.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4.企業未遵守本文件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5.本標準實施后,國家新發布的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應執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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