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達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全國生態環境監管專用計量測試技術委員會已組織完成《微型空氣監測站校準規范》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的編制工作。為確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科學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在環境領域建立有效測量和溯源能力是《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2020-2035)》中關于監測技術發展目標之一。環境空氣監測站特指用于監測環境空氣質量的系統,監測對象主要包括常規的大氣 6 參數(PM2.5、PM10、O3、SO2、NO2、CO)及氣象5參數(溫度、氣壓、濕度、風向、風速)。國家對于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控,一般采用的是固定站(也稱為國控站)的傳統模式。國控站的優勢,是檢測數據精確可靠,可直接作為地方執法的依據。但是傳統的大氣環境監測站,因建站成本較高(少則數百萬)后期運行維護成本高等,不適合大量建站,目前全國大約 1700 個站點,覆蓋范圍有限。傳統監測站的建設難以滿足城市快速發展的需求以及城市網格化的拓展延伸,因此在傳統監測站的基礎上,小型的空氣監測微站作為一種新的技術手段得到了進一步的實際應用。微型站在城市網格化環境監測中,是作為國控站補充的角色出現的,對于工業城市污染特征氣體、無組織排放氣體(如垃圾填埋場的 VOC、惡臭等)監測的有力補充。共同完善對環境空氣質量的總體形勢預報。
微型空氣監測站可在居民區、公路邊、大型商圈、工業園區等位置成網狀鋪設。可實現對環境空氣中的常規有害氣體的監測,可包括 AQI 六參數:PM2.5、PM10、SO2、NO2、CO、O3;也可以選擇配置氣象五參數:風力風向、溫濕度、大氣壓。通過對大氣污染物以及環境氣象條件的實時監測,同時結合大數據與云計算等新技術,大氣污染過程的模擬分析,實現區域內污染物轉移預測,進一步實現環境空氣質量的總體形勢預報。
研究和制訂微型空氣監測站校準規范,從根本上評價和更好地使用這些微型站的監測數據,并使之更加科學性、準確性,為我國環境監測和無組織排放監測提供數據支持和補充,使測量結果更具可靠性。
JJF 1071 《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 100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1059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共同構成支撐校準規范制訂工作的基礎性系列規范。
本規范的制定參考了GB 12358-2006《作業場所環境
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JJF1659-2017《PM2.5質量濃度測量儀校準規范》及RJGF 008-2021 《網格化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儀》等技術法規。
校準環境條件:
1.環境溫度:(15~35) ℃。2.相對濕度:≤85%。3.大氣壓:(80~106)kPa。4.供電電壓:(220±22)V,供電頻率:(50±1)Hz。5.工作環境應無影響儀器正常工作的電磁場及干擾氣體,校準現場應保持通風并采取安全措施。
校準用計量器具及配套設備:
1.氣體標準物質。氮中或空氣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有證氣體標準物質,相對擴展不確定度不大于 3%,k=2。當采用氣體稀釋裝置時,稀釋后的標準氣體的相對擴展不確定度應滿足上述要求。
2.臭氧標準發生裝置。經溯源過的有效證書,濃度范圍至少覆蓋(0~500)nmol/mol,量值相對擴展不確定度不大于 3%,k=2。
3.標準 PM10 和 PM2.5 監測儀(參考儀器)。量程至少覆蓋(0~500)μg/m3 ,擴展不確定度不大于 10% (k=2)。
4.干燥的 ISO 12103-1 A1 超細試驗粉塵和 ISO 12103-1 A2 細試驗粉塵或其他適宜的干粉粒子。
5.PM10 和 PM2.5 氣溶膠發生混勻裝置。測試區域中參考儀器進樣點位置和被校儀器進樣點位置三次相同測量平均值的偏差應不大于 5%;每個點穩定性(連續相同測量 6 次的實驗標準偏差)應小于 5%。
6.電子秒表。最大允許誤差不超過±0.10 s/h。
7.流量計。測量范圍(0~2) L/min,準確度級別不低于 4.0 級。
8.減壓閥及氣體管路。應使用不易與被測組分發生反應或吸附的材質,如不銹鋼閥和聚四氟乙烯管路。
9.加濕裝置。環境溫度(15~35)℃下,濕度輸出范圍(0~90)%RH,流量輸出(0~2000)mL/min,濕度擴展不確定度不大于 3%RH,k=2;溫度擴展不確定度不大于 1℃,k=2。
10.大氣壓力計。分辨力:1 hPa ,MPE:±2.5 hPa。
校準結果表達:
校準結果應在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上反映,校準證書或報告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標題,如“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b) 實驗室名稱和地址;c) 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d) 證書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e) 送校單位的名稱和地址;f) 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g) 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i) 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編號;j) 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k) 校準環境的描述;l) 校準結果及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m) 對校準規范的偏離的說明;n) 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簽發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o) 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聲明;p) 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的聲明。
復校時間間隔:
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因素所決定,因此送校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建議不超過12個月。如果對儀器的檢測數據有懷疑或儀器更換主要部件及修理后應對儀器重新校準。
本規范適用于微型空氣監測站中傳統六參數的校準: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顆粒物 PM10、PM2.5。六參數的默認量程,CO:0~10μmol/mol、SO2:0~500nmol/mol、NO2:0~500nmol/mol、O3:0~500 nmol/mol、PM10:0~500μg/m3 、PM2.5:0~500μg/m3 。其中各參數至少滿足但可以不限于以上默認量程范圍。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