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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支撐相關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HJ 1263—2022)》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參考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 374 總懸浮
顆粒物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等規程編制。
本標準與《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主要差異如下: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和注意事項 4 章內容;細化分解樣品、分析步驟、結果與計算三章內容,增加對樣品保存的規定;修改方法檢出限的規定,明確檢出限的測定條件;加嚴對天平精度的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5年3月25日批準發布的《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應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實施中停止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的重量法。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樣器進行環境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的手工測定,同時適用于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的手工測定。當使用大流量采樣器和萬分之一天平,采樣體積為1512m3 時,方法檢出限為7μg/m3。當使用中流量采樣器和十萬分之一天平,采樣體積為144m3 時,方法檢出限為7μg/m3。
方法原理:
通過具有一定切割特性的采樣器,以恒速抽取定量體積的空氣,使環境空氣中的總懸浮顆粒物被截留在已知質量的濾膜上,根據采樣前后濾膜的重量差和采樣體積,計算總懸浮顆粒物的濃度。
儀器和設備:
1.采樣器:可選用大流量采樣器或中流量采樣器,其性能和技術指標應符合 HJ/T 374 的有關規定。2.流量校準器:用于對不同流量的采樣器進行流量校準。大流量流量校準器:在 0.7m3/min~1.4 m3/min 范圍內,相對誤差在±2%以內。中流量流量校準器:在 70 L/min~160 L/min 范圍內,相對誤差在±2%以內。3.分析天平:用于對濾膜進行稱量,天平的實際分度值不超過0.0001g。4.恒溫恒濕設備(室):設備(室)內空氣溫度控制在 15 ℃~30 ℃任意一點,控溫精度±1 ℃,濕度應控制在(50%±5%)RH 范圍內;恒溫恒濕設備(室)可連續工作。5.一般實驗室常用儀器和設備。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1.新購置或維修后的采樣器應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正常使用的采樣器應保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切割器清洗和流量校準,校準后流量測試誤差應在采樣器設定流量的±2%以內。
2.稱量過程中,應同時稱量標準濾膜,用以進行稱量環境條件的質量控制。
a) 標準濾膜的制作:取清潔濾膜若干張,在恒溫恒濕設備(室)中平衡24h后稱量;每張濾膜非連續稱量10次以上,計算每張濾膜所有稱量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張濾膜的原始質量,上述濾膜稱為標準濾膜,標準濾膜的所有稱量應在30min 內完成。b) 標準濾膜的使用:每批次稱量采樣濾膜同時,應稱量至少一張標準濾膜。若標準濾膜的稱量結果在原始質量±5 mg(大流量采樣)或±0.5 mg(中流量采樣)范圍內,則該批次濾膜稱量合格;否則,應檢查稱量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并重新稱量該批次濾膜。c) 標準濾膜的保存:標準濾膜應一直放置于恒溫恒濕設備(室)內。
注意事項:
1.應確保采樣過程沒有漏氣。當濾膜安放正確,采樣系統無漏氣時,采樣后濾膜上顆粒物與四周白邊之間界限應清晰,如出現界限模糊,應及時更換濾膜密封墊。
2.濾膜稱量前應有編號,應標記在濾膜非采樣區域或濾膜袋/盒上,且編號應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3.進行濾膜檢查、稱量時,應佩戴無粉末防靜電手套。
4.濾膜稱量時應盡量消除靜電的影響。
5.濾膜稱量時,分析天平的工作條件應與恒溫恒濕設備(室)的環境條件保持一致。采樣前后,濾膜稱量應盡量使用同一臺分析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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