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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為進一步改善廣東省水環境質量,加強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經廣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立項,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了《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
標準》編制工作,現已完成《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送審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為防治廣東省中山市岐江河流域水環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促進流域內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技術導則》、《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及有關規定,結合岐江河流域實際情況,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標準參考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適用于向中山市轄區內岐江河流域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水的紡織工業和服裝、服飾制造業2個重點行業及城鎮
污水處理廠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4種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2個重點行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上述4種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1.本文件規定的4項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在企業廢水總排放口,企業應按照 HJ 91.1 的規定設置采樣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排污口標志。
2.對污水總排放口下游配套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的排污單位,應在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出水口參照排放單位污水總排放口監測要求同步開展監測。
3.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應依據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具體要求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排污許可證規定執行。企業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4.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樣品保存等要求,按 HJ 91.1 等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的技術規范執行。
5.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及 HJ 819、 HJ 879、HJ 985 等規定要求,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6.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下表所列方法標準。
7.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標準實施與監督
1.本文件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2.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具體達標判定方法按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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