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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標準《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我國不斷加大環境整治力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政策與法規,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修正)。隨著環境管理需求逐漸轉為精細化,為實時監測“小散亂”污染源、道路交通、建筑工地、區域邊界、污染物傳輸通道、城市居民區、農村鄉鎮、重點工業企業等對象,高密度的環境空氣質量網格化監測系統被提出,并在提出后迅速在各地開展網絡建設工作??倯腋☆w粒物包含粒徑較大的顆粒物,相比于PM2.5,具有主要來源為一次排放的大粒徑顆粒物(粒徑大于2.5μm)占比高,難以長距離傳輸,以局地源為主的特點,是更好的局地大氣污染控制指標,尤其對工地與交通揚塵、工廠粉塵等排放具有較好指示作用,適合應用于街道(鄉鎮)空氣質量考核。
《北京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京政發〔2018〕22號)要求,于2018年10月底前,組織建成覆蓋各區及街道(鄉鎮)的粗顆粒物監測網絡;自2018年11月起,對街道(鄉鎮)的粗顆粒物進行實時監測,監測結果及時反饋至各區及街道(鄉鎮),并將每月監測評價結果納入對各區及街道(鄉鎮)的生態環境保護考核體系。《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2020年行動計劃》(京政辦發〔2020〕8號)要求,實施粗顆粒物量化考核機制,定期對各街道(鄉鎮)總懸浮顆粒物濃度進行排名、通報。《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2021年行動計劃》(京政辦發〔2021〕3號)要求,強化環境精準執法和精細化監管,利用熱點網格、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等技術實時精準執法、聯合執法和“點穴式”執法;同時要求加強重點區域精細化治理,東城區、西城區各街道組顆粒物(TSP)濃度排名退出全市后30名。
由于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系統采用了新的監測技術與手段,對布點、運行與質保質控、安裝驗收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技術規范》的編制對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系統相關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HJ 65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5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817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DB11/T 1819 環境空氣顆粒物網格化監測評價技術規范等文件編制而成。
本文件規定了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的系統構成與要求,點位布設要求,日常運行維護要求,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以及數據有效率與有效數據判斷等。本文件適用于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系統的布點、運行維護與質保質控等工作。
本文件的主要技術內容:
1.文件內容框架
本文件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系統構成與要求,點位布設要求,日常運行維護要求,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數據有效率與有效數據判斷共八部分。
2.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的系統構成與要求,點位布設要求,日常運行維護要求,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以及數據有效率與有效數據判斷等。本文件適用于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系統的布點、運行維護與質保質控等工作。
3.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對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體系中涉及的常見名詞進行了定義,包括網格化監測設備、網格化監測點、標準監測設備、在線校準。
GB 3095、 HJ 664、HJ 817和DB11/T 1819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包括:總懸浮顆粒物、污染監控點、路邊交通點、網格化監測、網格評價點等。
4.系統構成與要求
本文件根據《大氣PM2.5網格化監測系列技術指南》(試行),在參考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對環境空氣顆粒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組成、質量保證實驗室與系統支持實驗室基本要求、配置等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網格化監測設備準確性與精確性有待提高的特點,增加了在線校準系統、比對平臺與數據中心的規定,同時對質量保證實驗室功能、設備配置等內容根據網格化監測系統具體情況進行了規定。
5.點位布設要求
5.1 點位布設基本要求
參考《大氣PM2.5網格化監測系列技術指南》(試行)的點位布設原則,要求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的點位布設原則符合科學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并對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點的周圍環境以及采樣口位置的通用要求進行了描述。考慮到北京市布設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的目的是支撐環境精細化管理,對街道(鄉鎮)的粗顆粒物進行實時監測,并將每月監測評價結果納入對各區及街道(鄉鎮)的生態環境保護考核體系,即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數據用于考核評價,考核評價點應具有穩定性,不宜隨意變更,故將《大氣PM2.5網格化監測系列技術指南》(試行)點位布設原則中的“動態性”調整為“穩定性”。
5.2 點位布設要求
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664)、《大氣PM2.5網格化監測系列技術指南》(試行)的點位布設要求以及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體系特點、數據應用目的,將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點位分為網格評價點、污染監控點以及路邊交通點。與《大氣PM2.5網格化監測系列技術指南》(試行)對比,主要有以下差異:1)環境監控點更名為網格評價點,同時刪除衛星遙感分析要求,原因是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體系主要用于街道(鄉鎮)的粗顆粒物評價而非監控,且評價范圍較小,地面數據較為易于獲??;2)污染監控點,突出對裸露地面較多且規模較大的建設工地的監控,原因是總懸浮顆粒物顆粒較大,來源以局地裸地或工地為主;3)將區域背景點更換為路邊交通點,交通揚塵是城市揚塵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總懸浮顆粒物主要來源,因此,為全面評價大氣總懸浮顆粒物,增加對路邊交通點的監測。
6.日常運行維護要求
6.1 基本要求
為符合《環境空氣顆粒物網格化監測評價技術規范》(DB11/T 1819)中關于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1)網格化監測的顆粒物每小時至少有45分鐘代表性的采樣時間,每日至少有20個小時平均濃度值;2)每月至少有27個日平均濃度值(二月至少有25個日平均濃度值),每季度至少有81個日平均濃度值,日歷年內至少有324個日平均濃度值,多日累計統計中日平均濃度值的個數應不低于總天數的85%;3)進行屬地評價時,屬地內所有有效監測的網格評價點應全部參加統計和評價,且有效監測點位的數量不低于屬地內網格評價點總數量的75%(總數量小于4個時,有效監測點位不低于50%);4)不滿足數據統計有效性規定的,監測數據統計結果無效。
本文件要求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點的監測設備應全年連續運行。因網格化監測設備日常維護、質量控制、停電、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系統停運的,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運行。明確了運維單位應負責監測站點及輔助設備日常巡檢、網格化監測設備日常維護等工作,監測點位屬地應負責點位用地、用電和運維出入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
6.2 日常維護
用于支撐環境精細化管理的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網格化監測體系,為保證數據質量,網格評價點建設有3m×3m圍欄,圍欄配置監測桿、配電箱等,故相比于《大氣PM2.5網格化監測系列技術指南》(試行),增加監測點位的定期巡檢內容,要求每季度至少巡檢1次,巡檢工作主要包括:監測站點周邊環境是否發生變化,是否存在干擾監測的設施;監測站點的監測設備和配電箱等是否完好無損;及時清除監測站點范圍內的雜草和積水等;檢查配電箱內開關、線路等是否正常;在經常出現雷雨的地區,應檢查避雷設施是否正常。同時,記錄巡檢情況。由于干擾監測行為種類較多,因此增加資料性附錄C,對干擾監測行為加以明確。
根據《環境空氣顆粒物網格化監測評價技術規范》(DB11/T 1819)對數據有效性的要求,將《大氣PM2.5網格化監測系列技術指南》(試行)中對監測設備日常維護的周監控工作要求提高至日監控。網格化監測設備日常維護主要包括日監控、月檢查以及設備年度更換。日監控指每日在運行維護
管理平臺檢查設備狀態(包括設備報警情況、運行維護工單完成情況等)、網絡運行情況(包括全網設備在線率、質控合格情況等)并對故障設備進行運行維護派單工作不少于一次。月檢查指每月赴現場對網格化設備進行檢查,包括設備安裝是否穩定,設備內氣路是否有漏氣或堵塞現象,設備內線路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積水,并對采樣口、通風口進行清潔等工作。年度更換指將連續運行超過一年的網格化監測設備進行更換,并運送至實驗室進行氣路清理,溫度、濕度、流量檢查等工作,對檢查不通過的設備,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校準、維修、報廢等操作。
6.3 故障設備處理
與《大氣PM2.5網格化監測系列技術指南》(試行)中相關要求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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