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排放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廠家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可能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的開發利用規劃,或者建設直接、間接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時,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實行市、縣(區)、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四級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管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站點網格化建設,并與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
第九條 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排污許可證中應載明涉氣排污單位應對重污染天氣相關要求。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變化,對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承載能力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區),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本市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保誠信檔案,記載排污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環境違法、違規信息,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環保誠信檔案記載的信息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并作為相關部門實施信用懲戒的重要依據。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逐步完善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大氣污染防治情況等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檢察機關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社會組織對污染大氣環境、破壞生態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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