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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臨街道建設單位可以承包單位附近一定范圍的公共綠地和道路建設和維護,作為該單位義務植樹的任務。
2.城市內沒有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一定數量的綠化費,專款于城市園林綠地的建設、維護。
(五)加快立法建設進程,完善園林綠化配套法規和技術標準,理順管理體制,依法強化行業管理。
1.根據立法計劃,積極搞好《城市綠化條例》和《城市公園管理條例》的起草、協調工作;爭取早日頒布實施。抓緊有關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編制,促進行業法規體系完整配套。
2.根據城市園林綠化標準體系,抓緊專業標準、規范的編制配套。
3.充實加強城市各級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配備專門的人員),依法行使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職能。在管理體制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堅持實行統一下的分級管理,適當保留一定的人、財、物制約調控權;中、小城市以相對集中管理為主。
4.各級政府的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要參與編制園林綠化規劃,行使行業審核、協調、服務、監督的行政職能,管理城市各類園林綠地的建設和維護。對經營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苗木花卉生產、銷售等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進行行業監督管理。
5、搞好城市園林綠化成果的保護和管理。城市綠化種植不得隨意砍伐和損毀,特別應落實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