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橋梁等市政建設項目,要會同園林主管部門,進行統一規劃設計,安排一定比例的綠地、林帶或行道側。由城市建設部門統一辦理征地、動遷。所需建設投資,統一納入項目的總預算內,交由園林專業部門組織實施。
2.新建居住區和成片改造舊城區時,居住小區的綠地面積一般不應少于占地面積的30%,居住區應另辟建公園。綠地建設投資納入住宅開發建設投資之內,一般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造價的一定百分比提取。
3.機關、工廠、醫院和學校等一切企、事業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都應按標準規劃設計綠地,其投資納入項日建設計劃。
4.城市規劃區內的鐵路沿線、站區及由*門管理的河渠、水庫、湖泊等濱水地帶的林帶及綠地,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技術標準,分別由鐵路部門、*門進行建沒及養護管理。
5.工廠、企業及其它對環境有影響的設施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負責營建防護林帶,并做好經常的養護管理工作。
6.在城市區內的營區,除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頒發的《綠化工作規定》進行綠化外,還要從城市的統-規劃和園林綠化要求。
7.依法批租給國內、國外、境外租賃者使用的土地,都要遵照有關法規規定的標準,建設綠地。